前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昨被法院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連同他早前承認的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兩罪,最高刑罰為判監10年,案件押後至9月21日判刑。雖未知馮敬恩會否因此被判監或留下案底,但《教育條例》訂明,一旦申請人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其註冊申請。至於前港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李峰琦,亦被裁定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兩人的教師大狀夢可能成空。
馮敬恩與李峰琦昨日被判罪成,裁判官雖然准許兩人保釋,但強調判監機會相當高。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接受《幫港出聲》訪問時表示,兩人一旦判刑,很大機會留有刑事案底。教聯會會長黃均瑜亦強調,如馮敬恩留有案底,日後將不能成為註冊教師。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46條,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認為申請人並非出任教員的適合及適當人選,或申請人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可拒絕其註冊為教員的申請,馮敬恩的教師夢或因此夢碎。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文匯報》查詢時亦表示,必須經過認證儀式(call to the bar),獲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以及律政司共同批准,才能成為律師或大律師。
他引述案例指,一名見習大律師因非禮而留有案底,在向高院申請正式執業成為大律師時,即使大律師公會無異議,但只要律政司反對,法官亦會以公眾利益為由,拒絕批准該人的執業申請。故李峰琦一旦留有案底,有機會不能成為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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