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發生的圍堵港大校委會事件,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及外務副會長李峰琦,早前分別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成,連同馮敬恩承認的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兩罪,案件今早在西九龍法院判刑,馮敬恩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李峰琦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上訴庭剛就黃之鋒等3人衝擊政總等案頒下的判詞,其中提及非法集結的量刑指引及判刑原則不適用於本案件。裁判官指,已參閱過相關案例,認為上訴庭提到是否判處社會服務令,要顧及罪行情節嚴重性等這些一般量刑原則適用於本案,但上訴庭關乎非法集結罪所定的判刑原則,本案就未必適用。
案件押後半小時再開庭。李柱銘續指,馮敬恩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非常正面,形容被告「勇於服務,服從教導,認真求學,努力不懈」,和家人關係良好。李柱銘又讀出馮敬恩寫給法庭的信,指明白當日的行為損害了學校,對造成的混亂感「悔疚」,又對當日的校委致歉。
去年1月26日港大學生趁校務委員會開會時圍堵沙宣道會場抗議,期間馮敬恩阻止保安關上玻璃門,以及企圖強行衝入大樓。此外,馮敬恩當晚被指對校委會主席李國章大叫,「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被控刑事恐嚇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
至於李峰琦當晚亦因用雙手和身體按壓校委紀文鳳的擔架床,阻礙救護員送走紀文鳳到救護車,被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傳票罪。
原圖: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018511/
http://paper.wenweipo.com/2017/07/20/YO17072000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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