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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司法民主

林放之 2018年01月08日 14:00

林放之:「筆者並不追求『真普選』法官,只求法官納入被監管範圍。社會各專業都受到監管,政府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都受到監管,為何司法機關不可受到監管?」「筆者相信,監管司法機關,可以提升法官的專業水平,令社會更加公正,增加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現代政府由三權組成:行政、立法、司法。政府的三權,缺一不可。行政機關、立法機構、司法機關,都屬於政府的一部分。

現時流行的西方民主選舉理論,只單純追求行政和立法兩權的民主。理論認為,立法機構的議員要通過選舉產生,才能顯示民意。行政機關的領導人,要通過選舉產生,才能獲得民意授權,管治人民。

但作為政府三權之一的司法機關,法官卻由法律界人士推薦擔任,沒有選舉過程,完全黑箱作業。

既然我們要爭取民主,為何作為政府三權之一的司法機關,卻沒有民主選舉呢?

有人可能會說,法官需要專業資格。但是,行政機關要處理民生經濟、維護社會治安,就不用專業知識,可以隨便投票選舉出來的嗎?既然行政機關最高領導可以被選出來,為何法官不能?

現在,行政機關要被監察。廉政公署監管官員有否貪污。監警會監察警察是否濫權。投訴專員接收人民對政府的投訴。言論自由,確保人民有自由批評政府。

但作為政府三權之一的司法權,法官上任後,卻沒有任何監管。法官判錯冤案,沒有任何責任。如果法官根據自我喜惡判案,卻令被告或當事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是對社會大眾不負責任。

我們只是假定法官是政治中立。判刑跟法例,量刑有標準。現實是否如此?無人能夠說清楚。因為目前沒有制度監管法官。

例如歐美國家同性戀合法。憲法和婚姻法條文沒有作出任何修改。保守思想的法官,認定婚姻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就判同性戀非法。支持同性戀合法的法官,則用相同的法律條文,判一男一女婚姻法違反憲法,判同性戀合法。法律死,法官生。不同的法官用不同的角度看法律,會有不同的判決。

更甚者,部分地區的法律體系有「藐視法庭」條例,阻止人民評論案件及侮辱法官。如果行政機關不許人民妄議政府,這就是「違反言論自由」。但同樣屬於政府的司法機關,卻不許人民妄議法官?「言論自由」去哪裡了?

在英國,「藐視法庭罪」已被視為違反言論自由,早就被廢除。但在香港的英國大律師,卻用藐視法庭罪威嚇香港人。同時,大律師們對於反對派大罵法官卻視而不見。這何嘗不是又一例「政治取向影響法律觀點」的表現?

筆者並不追求「真普選」法官,只求法官納入被監管範圍。社會各專業都受到監管,政府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都受到監管,為何司法機關不可受到監管?

筆者相信,監管司法機關,可以提升法官的專業水平,令社會更加公正,增加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原圖: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1982234/%E6%9C%B1%E7%B6%93%E7%B7%AF%E8%A2%AB%E5%88%A4%E5%9B%9A3%E5%80%8B%E6%9C%88%E3%80%80%E5%93%A1%E4%BD%90%E7%B4%9A%E5%8D%94%E6%9C%83%EF%BC%9A%E6%A5%B5%E5%BA%A6%E5%A4%B1%E6%9C%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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