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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法治?反對派不配!

林放之 2017年12月31日 08:15

林放之:「反對派只是選擇性遵守法律。他們只遵守他們喜愛的法律,卻叫人違反他們不喜愛的法律。他們為達到政治目的,為達到他們所謂的公義,去教人違法,破壞法治。這幫人根本不愛法治。」

西方哲學祖師爺蘇格拉底談法治時說過,當我們在擁護法律的時候,我們需要擁護整部法律,而不是選擇性擁護法律。正如你愛一個人,只能愛一個人的全部。如果我們指責部分法律為「不公義」而不遵守,那麼其他人也會以「不公義」去不遵守法律。因為沒有人可以斷定「公義」。(Crito)

對於法治,反對派經常精神分裂。有時擁護基本法,有時反對基本法。

他們喜歡扮演「法治的維護者」,以「維護香港法治」為名,嚇唬香港人,進行各種各樣的反對。卻對法律斷章取義。

例如今次「一地兩檢」,反對派用基本法第18條第一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他們指內地法律及執法人員不適用於香港為理由,反對「一地兩檢」。

但他們卻不提18條後面兩句:「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在一地兩檢上,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基本法第18條,增加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為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人大只需要在附件三增加相關條文,再經過香港立法便可。

反對派只抱著基本法第18條的第一句,卻不說後面:人大可對附近三作出增減。這擺明是反對派斷章取義,誤導人民。

既然反對派如此熱愛法治,當有人高呼「違法達義」之時,擺明破壞法治,反對派「熱愛法治」之心,又去哪裡呢?

既然反對派如此擁護基本法,為阻撓一地兩檢而高舉支持基本法第18條,為何又反對基本法第23條?

可見,反對派並非真心熱愛法治和擁護基本法。他們只是扭曲法治和基本法,以達到其政治目的。

反對派只是選擇性遵守法律。他們只遵守他們喜愛的法律,卻叫人違反他們不喜愛的法律。他們為達到政治目的,為達到他們所謂的公義,去教人違法,破壞法治。這幫人根本不愛法治。

談法治?反對派不配!

原圖:https://topick.hket.com/res/v3/image/content/1865000/1865586/PR-17-065_1_102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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