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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案的法律原則與泛民的反邏輯言行

吳壁堅 2017年07月17日 17:30

吳壁堅:“泛民為保護這班人,可謂扭曲了所有道理,而一班泛民大狀亦扭曲了法治。其中一個有趣的邏輯是,明明以前的宣誓行為並沒有受到法律挑戰,為何今次的就要被人DQ?這正如一個小朋友有時違反交通規則過馬路,警察看到也未必立即會票控,但也總不會認為亂過馬路是一個合法的行為吧?當好像近來警方大力打擊亂過馬路的人士時,那位小朋友總不能以「以前沒有被票控,所以今次也不應被檢控」作為抗辯的理由吧。”

繼梁游的DQ案後,另外四名立法會議員的案件亦已塵埃落定,事實上無論四名立法會議員如何上訴至終審法院,相信結果也是一樣。這案件本應就此終結,也沒有任何討論的餘地。但是,泛民為了這四名議員,希望進行一系列的不合作運動,包括提出總辭的想法。基於此,筆者希望提出一些對這宗案件的看法,並希望市民能看清泛民言行種種的不合理之處。

法庭確立了有關宣誓的原則,有沒有釋法也是一樣

不少人、包括一班泛民的大律師,均認為人大釋法故意收緊宣誓與言論自由,是導致這6個人被取消議員資格的元兇。但是,如果有細讀關於梁游案件的判決書,就應清楚明白地知道,有沒有人大釋法,法官也會判政府勝訴。法官在判決書的最後一段,清楚表明有沒有人大釋法,對這案件的結果並沒有任何影響;另一方面,這案件確立了有關宣誓原則的案例,在此不再重複,而重要的一點是,法官表明這些原則的確立,「宣誓及聲明條例有關條文,在不受該解釋(人大釋法)的影響下而作出適當詮釋,其意義及法律效力也與基本法104條的上述含意相同」,而法官亦以「立法原意為基礎的註釋方法及普通法」去裁定宣誓及聲明條例下的宣誓原則。由此可見,法官在裁決時,根本不受釋法所影響;而事實上,釋法內容也與法官根據普通法所裁定的宣誓原則一致,那即意味著泛民、尤其是那班公民黨的大狀,不斷地以人大釋法去攻擊政府的DQ決定,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有沒有釋法,根本不影響法庭的裁決。

法律原則的確立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在此之前香港並沒有就行政、立法、司法體制的官員宣誓的形式、內容作過任何的裁決,導致不同的人可就這方面大做文章。如果各位細心看那四位被取消資格議員的判詞,也能清楚看出法官也是根據梁游案件所確立的原則進行裁決。如果要歸咎誰人應負上被DQ的責任,其一當然是自己,就是因為自己的行為被放上法庭,成為證據,才會告得入;另一個就是梁游,就是因為他們的宣誓行為極度過火,才迫使政府有所行動,導致法庭依據普通法確立宣誓的原則,也致使另外四人被DQ。

行為不當沒被定罪,不代表沒有違法

泛民為保護這班人,可謂扭曲了所有道理,而一班泛民大狀亦扭曲了法治。其中一個有趣的邏輯是,明明以前的宣誓行為並沒有受到法律挑戰,為何今次的就要被人DQ?這正如一個小朋友有時違反交通規則過馬路,警察看到也未必立即會票控,但也總不會認為亂過馬路是一個合法的行為吧?當好像近來警方大力打擊亂過馬路的人士時,那位小朋友總不能以「以前沒有被票控,所以今次也不應被檢控」作為抗辯的理由吧。另一方面,明明法庭已經頒下禁制令,但泛民竟然仍保護那幾位議員進入議事廳,這種違反法治的行為,很難想像是出自一些受過法律訓練的人身上。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曾說,香港雖然有衝擊法律的情況,但法治精神仍然存在,因為所有人均能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環境進行審訊與裁決,而所有人均接受法庭的裁決。DQ案並沒有違反法治精神,真正違反法治精神的,是那些公然違抗法庭禁制令的人。再者,泛民經常認為政府選擇性打擊自決派,但筆者想說,打官司也要看證據是否足以入罪,為何選擇他們,就要看看自己的行為是否令政府有較大的勝算了。

請記著,真正判他們違法的,是法庭,而不是政府。若沒有充份證據,就算有人大釋法、有宣誓及聲明條例,也不能判他們有罪。林鄭月娥現在希望行政、立法關係良好,筆者亦相信傳統泛民與自決派是不同政治光譜的人,所以也就以邏輯與理性去進行下一步的行動了。筆者是位老師,也希望教育新資源與公務員加薪能盡快通過吧。

作者吳壁堅是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理事、將軍澳香島中學通識教育科科主任

原圖:http://images.takungpao.com/2017/0714/2017071402463922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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