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暴動有眾多涉暴者以不同方式逃離現場,隨後逃走期間被警方拘捕,而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與其他人,涉爬水渠逃跑或提供協助期間被捕。時至今日,案件8名被告陸續找數,鄭錦滿監禁3年8個月,其餘7人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7至13個月。
法官鄭念慈今早在區域法院提到,「香港為法治社會、和平安寧的社區,不容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鄭念慈提到當日理大暴動情況,規模大而且人數極多,不少人使用殺傷力強大的汽油彈,遂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鄭官又指控方因為延誤了檢控,原本可以更早起訴鄭錦滿暴動罪,卻直至審訊中途完成控方案情才加控,酌情減刑9個月,最後結果是,鄭錦滿判監3年8個月。
至於其他被告的判決,鄭官指他們協助罪犯逃走,對象顯然是理大內暴動人士,一旦得逞對方便可以逍遙法外,然而無論助人爬出渠口或義載,犯案沒有複雜計劃或持續性,被告不認識其他人,都是沒有獲益,重犯機會低,各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惟眾人夥同犯案,加刑2個月。另一方面,基於各被告沒有前科及同意大部分案情各減刑1至2個月,判處陳啟賢、馮思睿及林泳汶監禁12個月,何志豪監禁13個月,葉嘉祺、黃逸滔及梁祖光因認罪分別扣減至7、10及9個月。
8名被告為29歲葉嘉祺、30歲何志豪、34歲鄭錦滿、35歲陳啟賢、26歲黃逸滔、31歲馮思睿、33歲林泳汶及26歲梁祖光。
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容許如斯的暴力,支持判決!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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