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犯過的錯,罪責必要追究,不會走數!2019年11月理大暴動中,被捕人數眾多,場外場內均有人被捕,而其中一名大專學生余文博( 案發時18歲 )早前承認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拒捕,一共3罪要找數,余文博昨日於區域法院共被判囚38個月。
法官郭啟安談及當日非常惡劣情況,在本案中,示威者逃避警方追捕,架設傘陣,向警方射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藉此破壞社會法治及安寧,不應該輕判,故法庭應考慮事件的性質及後果,不應該考慮個人行為。針對被告當日的行為,法官再指,被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直接攻擊警方,但他曾經與其他約100名示威者集結,一同壯大聲勢,加上在衝突期間,幸好警方有戴上防護裝備,否則肯定出現嚴重傷勢,因此需要加重本案的刑罰。
有關各罪名判刑,就暴動罪,以判囚4年作量刑起點,已具阻嚇性;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既然認罪,即接納涉案鐳射筆有意圖使用或者給予他人使用,以傷害他人之用,而且不能忽略這個行為,將針對正當執法的警務人員,故此需要具懲罰性和阻嚇性,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就拒捕罪,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3項控罪共判處被告監禁38個月。
寄語社會給機會予迷失年輕人
至於判詞細節上,法官郭啟安指,被告余文博曾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壯大現場的聲勢,及被捕時曾作出激烈掙扎,試圖脫下牽涉暴動的裝置,企圖脫罪,另寄語社會大眾給機會予迷失的年輕人,以便重投社會。
被告裁定暴動罪成,實為彰顯公義,支持法庭嚴正判決!
原圖:星島日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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