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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中小學教國歌牴觸基本法? 馮偉華亂拋書包吧!

2017年11月04日 10:00

言萬鈞:「從馮偉華一句有違『一貫做法』可知,《國歌法》沒有違反《基本法》或干預任何香港教育,只是他為了反對《國歌法》本地立法,罔顧事實,在人大常委仍商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時候,便製造恐慌。《國歌法》本地立法有違《基本法》都說得出,便知他連《基本法》也沒有認真了解過!這些人不是侮辱了教師專業?還配代表教師工會發言嗎?」

《國歌法》快要在港本地立法,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訪京團團長、大律師馬恩國引述全國人大常委副秘書長李飛指,《國歌法》本地立法時有若干「核心要素」不可少,其中包括強制中小學教授國歌。教協會長馮偉華接受傳媒訪問時指,若強制學校國歌教育,有違香港由學校自行制定教學內容的「慣常做法」,質疑是抵觸了《基本法》云云。

首先釐清一些事實,馮偉華在訪問中表示,「根據《基本法》,教育是特區內部事務,應由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政策。」翻看《基本法》有關教育相關的條文第136條是這樣寫: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育事業。」

條文不論是字面上或是上文下理的意思也沒有提及「教育是特區內部事務」,而自行制定教育相關的政策也就列明。好吧,就當傳媒轉述時曲解他原意!

再參看《基本法》第18條有關列入附件三全國性法律的條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清楚說明了,凡在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是「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什麼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說法,明顯是狗屁不通!

言歸正傳,強制中小學強制國歌教育會否與香港教育制度有衝突呢?

按照馮偉華的說法,「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將全國性法例的一些內容『直接』適用於香港,從而改變了香港教育制度在制定課程上的一貫做法,他質疑是抵觸了《基本法》。」大家須留意,馮的意思是全國性法例「直接」適用於香港。

有少許常識的人也知道,香港行之以久《國旗及國徽條例》也是屬於《基本法》附件三所規定的全國性法律之一。不過,《國旗及國徽條例》是透過本地立法才能實施,當中有些不符香港實況的全國性條文也有增刪過。舉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六條列明「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第十三條也有列明「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升旗禮一次」。但香港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卻沒有這一條條文。相反,香港政府則以課程指引來推動學校教授國旗及國徽等。

馮偉華更有一句令人匪疑所思的說話,「你不教就變成是犯法」。心水清的讀者可能會知,馬恩國引述李飛的內容有關《國歌法》本地立法要素明明是「曲譜要按《國歌法》附件訂明的標準、不可作商業用途、不可『二次創作』、不可改音改詞、奏唱時要有禮儀並肅立。」強制中小學教授國歌,不一定要立法強制,如《基本法》教育也是透過課程指引規限教科書內容。即使要立法強制中小學教授國歌,也是本地立法,何來中央干預教育?

從馮偉華一句有違「一貫做法」可知,《國歌法》沒有違反《基本法》或干預任何香港教育,只是他為了反對《國歌法》本地立法,罔顧事實,在人大常委仍商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時候,便製造恐慌。《國歌法》本地立法有違《基本法》都說得出,便知他連《基本法》也沒有認真了解過!這些人不是侮辱了教師專業?還配代表教師工會發言嗎?

原圖:Now新聞截圖;

http://www.ccpass.edu.hk/new/board/index_y4.php;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496737-%E9%A6%99%E6%B8%AF-%E5%9C%8B%E6%AD%8C%E6%B3%95%E6%93%AC%E5%88%97%E5%9F%BA%E6%9C%AC%E6%B3%95%E9%99%84%E4%BB%B6%E4%B8%89+%E6%95%85%E6%84%8F%E6%AD%AA%E6%9B%B2%E8%B2%B6%E6%90%8D%E6%88%96%E8%BF%BD%E7%A9%B6%E5%88%91%E8%B2%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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