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草案》今日刊憲,月底23號交立法會首、二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重申,有關設立兩年檢控期限的建議,背後並沒有任何意思!
聶德權早前出席電台節目時指,草案的檢控期限不是一般採用的6個月而是更長的2年,是平衡了令到法例能有效執行之外,亦不致令檢控期過長,並沒有其他背後原因。他解釋,若有關行為涉及群眾,或者網上發放、涉及海外網際協議地址等,便需要時間蒐證,以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啟動檢控程序,6個月未必足夠,而2年的期限已是「縮至最短」。他強調,不應將國歌法與政治打壓或檢控拉上關係,只是希望藉法例令市民尊重國歌,以及對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定出刑罰。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政府建議的國歌法檢控限期的規定「沒有問題」,因很多刑事案其實都沒有檢控期限。
國歌是國家的象徵,現在政府的原意只是要求市民尊重,並非什麼洪水猛獸。如果不打算犯法,又怕什麼檢控期限多長呢?Like!
原圖: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553248-%E9%A6%99%E6%B8%AF-%E3%80%90%E5%99%93%E5%9C%8B%E6%AD%8C%E3%80%91%E9%A6%99%E6%B8%AF%E8%B6%B3%E7%B8%BD%E7%B1%B2%E7%90%83%E8%BF%B7%E4%BF%9D%E6%8C%81%E5%85%8B%E5%88%B6+%E5%90%A6%E5%89%87%E6%B8%AF%E9%9A%8A%E6%88%96%E9%96%89%E9%96%80%E4%BD%9C%E8%B3%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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