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2025),香港學校國家安全教育的學習範疇包括了下列4個:國家概要,總體國家安全觀,《憲法》、「一國兩制」、《香港基本法》與國家安全,及法律保障的權利與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這與2021年版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的8個範疇明顯不同,各校同工在規劃這學年的維護國家安全及國家安全教育相關措施的工作計劃時需作相應的調整。尤其在「法律保障的權利與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範疇,各校負責同工要懂些香港法治教育的基本知識,才能讓學生明白國安教育的法、理、情!
香港法律制度從何而來?根據《法律制度(香港便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框架來自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制定的《基本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區的現行法律包括: (1) 《基本法》;(2) 《基本法》附件三載列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3) 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及衡平法,違反《基本法》或經香港特區立法機關修訂的除外;以及(4)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作為香港特區的公民,大家要讓學生知道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不是前港英殖民政府,也不是香港社會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據《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而作出的授權;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其高度自治權高於直轄市及民族自治區,但不存在任何剩餘權力。同時,有些學生至今仍不知道在國家未恢復香港主權時,香港社會是沒有終審法院的!回歸前香港終審案件要交在倫敦的英國樞密院審理;而據《基本法》,香港特區於成立當天才有終審權。香港可獲這個權利是中央政府接納1985年成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建議,全國人大於1990年通過的《基本法》第82條列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有別於中國內地。國家的法律系統是一個成文法即制定法糸統,香港按《基本法》規定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日後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從而保證香港特區的不成文法糸統繼續實施。
香港學校法治教育的目的是讓學生了解並尊重香港法律,並培養維護法治的意識和行動。香港法律制度建基於法治及司法獨立的原則,法治原則可歸納為以下4項: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不分社會階層、經濟背景、種族和宗教等都受到法律保障。
2. 法律制度公平、公開及一致:通過既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正;在應用時須公平、公開及一致。
3. 政府的權力為法律所約束:政府要依法管治,政府及所有公務人員權力受表述法例和法院判決的法律約束。
4. 司法獨立:根據《基本法》第85條,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此外,香港對執行刑法和司法的常見原則,包括:無罪推定、訴訟權利、事不再審、不溯及既往與及罪刑法定等5個原則。香港學校法治教育要以公道持平的觀點,培養學生自覺尊重和信任的香港法律制度,切身理解和感受法治及堅守原則的重要。
香港學校法治教育的一大難點是回歸後多次因政客曲解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使不少師生仍誤解中央不尊重香港的法治。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6次對《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條文作出解釋。其中,第一次、第三次和第六次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請,第四次是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提出,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人大常委會三個釋法路徑並存且均有效。但每次人大釋法都被泛民主派及部份法律界人士妄指為破壞香港司法獨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按《憲法》與《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對相關條文的解釋有最高權威性和約束力,這不影響特區各級法院按《基本法》獨立行使的審判權和終審權。再者,人大常委會是一個成文法系機構,與香港法律承襲英美的普通法系不同;其釋法安排只按成文法慣常做法,不同於香港法院就內部事務所進行的司法解釋,也不會依香港大律師的習慣以普通法原則去解釋法例,有些港媒當時却誣衊人大常委釋法是違法的。今後,愛國愛港教育工作者是要說清楚在歷次釋法中人大常委會是合憲、合法和合理地釋法,讓學生認清人大常委會在香港特區的憲制性角色。
香港學校法治教育要從中央授權說起,香港現行的法律是由《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區的憲制基礎而成,學校同工要有歷史觀和國家觀,並由淺入深地教授學生認知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法治以及法律制度的基礎內容,涵蓋《憲法》、《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內地成文法系的法律制度,以及香港普通法制度的4大法治與5個執法和司法原則。最後,香港特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我們要培育學生理解自己是國家的一份子,一齊守護國家安全!而學生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包括自覺遵守《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和參與國安教育以及舉報危害國安行為。
作者: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副會長 胡少偉博士
(文章為作者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幫港出聲》立場。)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