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草案》下星期提交立法會首讀,當中列明包括法官在內的公職人員宣誓前要奏唱國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有關安排合適,「宣誓的典禮,儀式是強調我們對香港法治的承諾,因此是重要的,重要的儀式有國歌,我覺得是應該的。」又認為外籍法官不懂唱國歌不會構成問題,而他們亦應尊重國歌。
馬道立的言論是負責任的。國歌是國家的象徵,不論是行政長官、特區政府主要官員,還是立法會議員、司法機構的法官,就職儀式上的宣誓,都是要強調這些重要的公職人員對所背負的職責的承諾,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要效忠於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這樣的莊嚴而重要的場合,奏唱國歌是應該的。
自政府推出《國歌條例草案》後,立法會多位反對派議員提出一連串刁鑽古怪的問題,其實他們提出的種種疑問和問題,都經不起推敲。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徵,就《國歌條例草案》中提出奏唱國歌的九個場合提出質疑的人,心中有鬼。而這個「鬼」,就是拒絕承認國家在香港的主權。
國歌是國家的象徵,立《國歌法》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捍衛國歌的尊嚴,保障國歌奏唱和使用的嚴肅性、規範性,以法律的形式引導人們正確地奏唱國歌。其實,只要心中存有對國家的尊敬,存有對國家和香港負責任的意識,就不可能對《國歌法》和一些重要場合奏唱國歌感到疑慮,不識中文、不懂音樂之類,都不應該成為問題,重點是要尊重國歌。
香港的外籍法官也要尊重國歌,也要信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諾,對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上奏唱國歌存有疑慮的立法會議員們,筆者反而要質疑他們,為何尊重國家會這麼困難?是否真誠地作出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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