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初選案被告不能提早釋放?11月19日,非法初選案判刑,45名罪成被告的刑期分別為4年2個月至10年,當中有11名被告遭指有真誠悔意,判辭指出有關當局會就此考慮減刑獲釋與否。不過社民連前主席黃浩銘則指收到消息,大部分人經評估後無法減刑並提早獲釋。
11名被指有真誠悔意的被告為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郭家麒、吳敏兒、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及王百羽。黃浩銘指出,懲教署評估提早釋放的因素包括心理評估、是否與政治人物有聯繫等。他指出自己收到消息,大部分人並未能夠獲得減刑。
黃浩銘接受《獨立媒體》訪問時表示不便透露消息來源之餘,批評懲教署嚴苛;至於懲教署回覆《獨立媒體》查詢時,強調會考慮實際情況及相關資料、因素。
其實早在判刑之時,已有媒體向懲教署查詢相關問題,署方已回答提早釋放,需考慮實際情況。假如是不欲受牢獄之苦,一眾被告在社會警告之下,何必明知故犯,挑戰法律?是不是天真地認為《國安法》是只立不用,因而壯大了他們違法的膽量?
尤記得當日一眾政客,強調的是無畏無懼;今日則是希望減少刑期,前後兩種模樣,所謂「抗爭」原來是丟架人前。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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