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強全國的憲法意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14年11月決定將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香港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全港居民理所當然要在國家憲法日學習《憲法》,尤其是要學懂《憲法》當中與香港特區的條文。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82年12月4日會議通過的。當年9月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訪華,為了準備中英兩國即將開始的香港前途談判,全國人大在《憲法》新增了一條條文,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按《憲法》規定全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為了容許香港在回歸祖國後繼續以資本主義方式生活,國家決定在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清楚表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法律規定香港特區的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4月4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始後《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及香港特區政府如期於1997年7月1日成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其權力來源是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 第(三)則: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及(十四)則: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等兩項職權,香港學生學習《憲法》時了解一下全國人大這兩項職權,才會明白《憲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根」和「源」。
《憲法》和《基本法》為香港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提供了堅實的法理基礎和憲制依據,《憲法》如「母法」,《基本法》如「子法」,《基本法》法律地位由《憲法》所確定,脫離《憲法》的《基本法》會變成無源之水。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人大常委是世上唯一可解釋《憲法》及所有的全國性法律的法定機構,當然也包括《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法律承襲英美的普通法系,只有法官會在判案時與時並進地解釋法例,但國家是實施成文法的,包括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和拉丁美洲、亞洲多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遇有法例爭議時由立法機構解釋條文立法原意。因為內地與香港兩地法系不一,早年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條文時,香港社會因不理解而充斥不滿,更有偏頗傳媒妄稱人大常委「釋法違法」,有損香港法治。以法論法,人大常委回歸以來先後五次就《基本法》條文及一次《香港國安法》條文作出解釋,均是合憲、合法和合理的,並且是全港均要導守的!若有學生不慎誤引了一些錯舊的人大釋法報導,老師應理性和客觀地指導同學。
不得不說的是,有些老師當年年少在中英政制爭拗、人大釋法、香港政改、一地兩檢、反修例等政治議題時,閲讀了不少偏頗報道或受一些已解散組織K0L言論的影響,對中央政府包括人大常委有些負面情緒,誤以為中央透過釋法等打壓港人、破壞「一國兩制」。其實,人大常委只是按《憲法》履行釋法的職責,並無損害香港「一國兩制」。老師尊重中央,學生才能學好憲法,對「一國兩制」在港實施有持平理性的認知。
而為了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人大常委會按全國人大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於2021年3月31日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建立一套符合「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符合香港實際情況、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政治體制。這明顯地體現了《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在港實施,也是香港師生學習《憲法》的新活教材。
作者胡少偉為教聯會副會長
(文章為作者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幫港出聲》立場。)
原圖︰星島日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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