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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外聘大律師出庭制度應否被廢除?

馬恩國 2022年11月12日 13:00

馬恩國:「無論原訟庭或是上訴庭都認為黎智英案牽涉《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和《基本法》第27條及《國安法》第4條言論自由保障的平衡,而要分析該平衡點就要引用借鑒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這是理所當然但是香港大律師就看不懂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嗎?香港法院就必須要英國外聘大律師來幫法院導讀嗎?更何況這些所引用的判例亦不見得是由黎智英所外聘的資深大律師經辦,他自己本身亦是以第三方角度看判例,請問他又有何優勢呢?其實黎智英的申請要被通過,其中一項要求就是這位外聘資深大律師要帶同香港本地大律師一同出庭,達致『教育或培訓』香港本地法律人才目的。黎智英現在所請的大律師團隊,已有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資深大律師,難道香港培訓出來的資深大律師就不夠英國的資深大律師資深?難道做了資深大律師還要外國另一位資深大律師過來培訓?為什麼我們香港人就一定要自命『矮人一截』,難道普通法就一定『英國獨大』,我們香港就不能自己行一條自己的路嗎?在這方面我們的志氣真的不如澳洲、星加坡。大家同是前英國殖民地,為什麼我們沒有膽量和智慧去為香港法律『開新篇』呢?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大會議上要求香港『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我認為完善香港法律體系其中一項就是要考慮廢除外聘大律師制度,達致香港真正的司法獨立,自己發展一套適合自己情況的普通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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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請在他被控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控罪一案中,英國御用大律師代表出庭帶領香港大律師團隊應訴。香港律政司及大律師公會均表反對,但高等法院原訟庭批准申請,律政司上訴但遭駁回。《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授權法院批准在香港以外執業的大律師在港出庭,在慣例上都只有英國的御用大律師才能來。

公眾認知是當事人聘請大律師出庭為其辯護以達致當事人想達到的結果,但是公眾可能忽略一點就是其實大律師的角色並不單是要為當事人維權,更重要的是幫助法院處理爭議。庭審時,大律師就是要幫助法院查出所有相關案例,基於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作出強而有力的陳詞,協助法官作出最合適的判決。我相信是在此前提下,才有第27(4)。

縱觀所有前英國殖民地包括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星加坡、南非等地方,都已經沒有容許英國的大律師到當地出庭。因為這些地區都尊重自己的法律獨立形象,體現自己法律獨立的政策,以及對本土所培養出的法律人才有信心。

英國甚至所有普通法國家的判例都可以在香港取得(當然有些事需要用錢購買),香港大律師不論在終審法院層面或者香港其他法院層面陳詞時,都會依據這些判例作為參考,香港大律師對英文判詞不止熟悉,更是倒背如流。

無論原訟庭或是上訴庭都認為黎智英案牽涉《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和《基本法》第27條及《國安法》第4條言論自由保障的平衡,而要分析該平衡點就要引用借鑒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這是理所當然但是香港大律師就看不懂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嗎?香港法院就必須要英國外聘大律師來幫法院導讀嗎?

更何況這些所引用的判例亦不見得是由黎智英所外聘的資深大律師經辦,他自己本身亦是以第三方角度看判例,請問他又有何優勢呢?

其實黎智英的申請要被通過,其中一項要求就是這位外聘資深大律師要帶同香港本地大律師一同出庭,達致「教育或培訓」香港本地法律人才目的。黎智英現在所請的大律師團隊,已有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資深大律師,難道香港培訓出來的資深大律師就不夠英國的資深大律師資深?難道做了資深大律師還要外國另一位資深大律師過來培訓?為什麼我們香港人就一定要自命「矮人一截」,難道普通法就一定「英國獨大」,我們香港就不能自己行一條自己的路嗎?在這方面我們的志氣真的不如澳洲、星加坡。大家同是前英國殖民地,為什麼我們沒有膽量和智慧去為香港法律「開新篇」呢?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大會議上要求香港「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我認為完善香港法律體系其中一項就是要考慮廢除外聘大律師制度,達致香港真正的司法獨立,自己發展一套適合自己情況的普通法體系。

作者馬恩國大律師為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香港特區選委會法律界委員


原圖:https://image.stheadline.com/f/1500p0/0x0/100/st/e9a8d53591c46ac70c2da6e182da8701/stheadline/inewsmedia/20201030/_2020103012484293350.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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