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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 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勝訴 不在現場也可入罪

2021年03月25日 19:30

17歲少女以及一對夫婦,於前年7.28在上環參與暴動案,經法庭審理後宣判無罪。律政司指原審法官錯解「共同犯罪」原則,認為在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應可應用其中,不在案發現場的人,也可判暴動及非法集結罪成,逐向上訴庭申請釐清法律問題,上訴庭今判下判詞,裁定律政司勝訴。

律政司曾表明,倘「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罪,協助駕駛逃逸車輛的司機,在現場遠處挖磚的人、被追捕至暴動現場外被裁獲之人,將無法被控暴動。上訴庭於判詞中指出,在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中,參與者各有角色,當中部份參與者不一定會身處案發現場,但卻是明顯是夥同犯案,例如協助犯罪者逃逸的司機,「哨兵」等人

原圖:https://bit.ly/3sysj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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