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今日上午閉幕,初審了港區國安法草案,據報道,草案規定中央需設「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以監督、協調、指導以及支持港府履行維護國安職責,而國安公署只會在特定情形下,管轄對香港有危國安的犯罪案件,包括執法,此外,另一細節為對審理國安案件法官的指定,將交予特首處理,無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派。
草案內,有明確規定4類危害國安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構成和相應刑事責任,而訂明了駐港國安公署的角色及任務。此外,草案亦有規定,港府需建立健全維護國安的機構及其職責,包括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成員將包括三名司長、以及保安局局長和警務處處長等,負責分析、研判、規劃、制訂有關港府維護國安的政策等工作。
原圖:林鄭月娥FB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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