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博客

大律師公會四點憂慮無理據,惡意誤導公眾

文武 2020年05月26日 22:15

文武:「《港區國安法》針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了香港絕大多數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這與其打打擊各類犯罪的法律一樣,為甚麼一旦法律涉及國家安全,就會令大律師公會產生「憂慮」呢?」

👇 記得Follow 我哋 👇
IG: instagram.com/silentmajority.hk/
FB: fb.com/silentmajorityhk
Weibo: weibo.com/u/6655322587
Youtube : youtube.com/silentmajorityhk

全國人大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香港大律師公會25日發聲明回應,稱草案中有幾點「令人憂慮」。但大律師公會的「憂慮」,均建基於錯誤的理解和不實的言論,經不起推敲,站不住腳,實有惡意誤導公眾之嫌。

大律師公會首個「憂慮」是,人大有沒有權力將「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問題。大律師公會認為,《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這裏,基本法的原文是,「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大律師公會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將其中的字眼作了更改,將「和其他」三字,改為「等」,兩者的分別很明顯,大律師公會自行縮窄了納入附件三的法律的範圍,讓公眾誤以為只有國防、外交範疇。

國家安全的問題,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中央政府管轄的事務。基本法第23條,雖然寫明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但大家應該留意一下,這一條放在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很明顯,並不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中央授權香港自行立法,並不等於中央不可以立法,也不等於說這項事務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大律師公會第二點「憂慮」是草案無保證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一點同樣沒有說服力,首先全國人大的決議草案正在審議中,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亦未開始,現在就將未立法的法律說成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理據何在?再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並不會因為「港區國安法」的立法而發生任何改變,香港基本法保障市民權利及自由的條文也不會受到影響,大律師公會為何會認為兩者間必有衝突?

而且,大律師公會有沒有留意到決定草案的五條原則?其中第五條原則明確寫明,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第一句就寫明,維護國家安全同尊重保障人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並且清楚說道: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看清了這一原則,還會有「憂慮」嗎?

大律師公會第三點「憂慮」是相關執法機構權力含糊不清。這點「憂慮」也是過早的憂慮,目前細則未出,當然不清,大律師公會大可以等相關細則提出後,再作出評判也不遲,這樣會客觀公道一些。再者說,草案中寫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值得注意的有兩點,一是「根據需要」,就是說有需要才設,假如香港有能力保護國家安全,那也可能不需要設機構。二是「依法」,無論中央是否在香港設置機構,都會依法執法,大律師公會不必過度擔憂。

大律師公會的最後一點「憂慮」是,草案內容令人感到司法機關獨立性被削弱。大律師公會指出,草案提出司法機關應根據《香港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大律師公會認為此點令人產生一個司法機關現正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這種說法更加可笑。立法之後,司法機構依法判案不是理所當然的嗎?法庭只會依據法律去斷案,又何來「被指示」之說?而國安法立法後,法庭如果不依法判案,反而令人感到奇怪。這一點「憂慮」真的有點莫名其妙。

《港區國安法》針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了香港絕大多數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這與其打打擊各類犯罪的法律一樣,為甚麼一旦法律涉及國家安全,就會令大律師公會產生「憂慮」呢?

原圖: http://news.wenweipo.com/2019/10/15/IN1910150019.htm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735875/%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6%9C%80%E9%AB%983-6%E8%90%AC%E5%85%83%E5%8A%A9%E6%94%AF%E4%BB%98%E8%BE%A6%E5%85%AC%E5%AE%A4%E7%A7%9F%E9%87%91-%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5%90%91%E8%B3%87%E6%B7%BA%E5%A4%A7%E7%8B%80%E5%85%8D%E6%81%AF%E8%B2%B8%E6%AC%BE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

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