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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涉策劃炸彈襲警案】控方傳召國安處警員作供 透露「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 獄中會面時稱欲認罪並交代一切

2024年04月25日 21:00

早前,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檢控黑暴激進組織「屠龍小隊」14人,他們涉於2019年12月8日,策劃於民陣遊行期間以炸彈襲警,其中7人早前已認罪,另6男1女否認控罪受審。

案件於今日(4月25日)續審,控方傳召控方證人、國安警員劉偉雄作供。當中,劉偉雄透露了本案同謀者、污點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獄中會面時稱欲認罪並交代一切。

劉偉雄指與黃振強在懲教所會面了約10次,時間在2023年5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間,他指在2023年5月19日,收到懲教署通知黃振強想與調查案件的隊伍會面,而他是其中一名被指派的警員。

劉偉雄指,黃振強於會面中向其表達了認罪意向,並向他表示想交代整個案件的一切,劉偉雄著他通知自己的法律代表,再轉達給控方知悉。及至2023年6月15日及27日的會面中,劉偉雄指黃振強再向其表達了認罪意向,他再次著黃振強向通知其法律代表。

之後,在2023年8月24日的第4次會面中,劉偉雄稱收到指示可紀錄證人口供。但黃振強認為口供草稿詞不達意而有所修訂,最終直至2023年9月20日黃振強才正式簽署百多頁的口供。

多名辯方律師對劉偉雄作出盤問,確認約10次的會面中,他於其中7次會面後將個人筆記銷毀,辯方從而質疑其做法是不尋常,同時亦問及他銷毀個人筆記有否請示上司?劉偉雄則否認做法不尋常,並解釋個人筆記只是個人習慣,毋須請示上司。他亦解釋指,只有「警誡供詞」會原封不動呈堂,警方要提醒被告有緘默權,他亦會保留為犯人錄取的「警誡供詞」的筆記,至於「證人供詞」,則是幫助對方日後在法庭作供,「警察守則」並沒有要求警員將個人筆記保留在記事冊。同時,他指出個人筆記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黃振強最後簽名作實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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