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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及「使用」的分別真的這樣大嗎?

黃汝榮 2018年08月29日 18:00

黃汝榮:「這件事令我想到近年的一個大問題,就是reasonable man普通常情、常識的問題。法律個案的情節,要按人之常情去解讀,裁判者才會得出令人信服的結果和判斷。按人之常情,我們會為事實細節定本末輕重。判斷事情的本末輕重如果搞錯了,甚至分不出究竟是犯罪事實重要些,還是末節重要些?這樣的一種閱讀理解,有點像「捉字虱」,也有點管中窺豹,沒好好看清罪行的全貌,危險嗎?從而作出的法律裁決,靠譜嗎?」



「從這些例子中,讀者可認為有需要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區分成「取用」和「使用」之别嗎?前者疑犯有罪,後者疑犯脱罪?!」

早前數名教師以私人智能手機洩漏試題,而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當時原審的暫委裁判官,因未能肯定各被告洩密的行為,是否屬於「不誠實」 而判各人無罪,律政司不服裁決,遂向原訟庭提出呈請,案件轉由原訟庭的暫委法官(彭官)處理。彭官當時自行提出另一理據,認為案件的爭議點,並非聚焦於智能手機(簡稱手機)是否等同電腦之上,重點之一,反而是在於「取用」及「使用」手機的分別,彭官認為兩者間存有天淵之別,他指出由於法例對「取用」電腦一詞沒有明文解釋,而該案發生時,各被告只是利用屬於自己擁有的手機拍下試題,再把内容轉發他人,故只屬「使用」手機;反之,如各被告當時所用的手機,是屬於他人擁有的話,方稱得上「取用」電腦 ;而「取用」電腦,才是屬於不誠實的行為,基於此原因,彭官認為律政司誤解了「不誠實取用電腦」的釋義,而裁定律政司敗訴。

彭官的裁決,不單引來各方大罵律政司「錯解法律 」,亦令律政司煞停所有涉及疑犯以手機偷拍女士裙底的案件。因此類案件的疑犯,同樣是遭控方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而被檢控;而按照彭官的裁決,假如這些被告偷拍裙底照時,是用自己手機進行的話,他們可能並沒有「不誠實取用電腦 」。

其實始自約八年前 無數以手機偷拍裙底照的案件,律政司均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提控,不少各級法庭的法官,經審訊又或經聽取此類上訴案件的理據後,均裁定有關被告罪成。從此角度觀之,難道過往無數各級法官沒有「錯解法律」嗎?奇怪的是,為何彭官的裁決方出,各界責難的聲音,以及矛頭,幾乎全部指向律政司;而同樣是法律及公義的把關者,即司法機構,卻可獨善其身?原因是否由於律政司長年應告不告、延告或濫告有關,因此令市民長期累積了不少怨氣,抑壓着的情緒無法宣洩,導致社會藉此事釋出對律政司負面情緒?反觀司法機構吧,難道市民又真的滿意司法機關的表現?又抑或公眾生怕批評司法機關會干犯藐視法庭罪?就連善意及中肯批評法庭的聲音也不敢發出呢?他日司法機構的信用透支額被用盡時,社會大眾會否對司法機構與律政司等量齊觀呢?

說回「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讓筆者舉些例子,好讓大家細心思考。例一,疑犯以傳統微型相機偷拍女士裙底,但由於他並非用手機偷拍,故不能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提控,這情況下,對受害者而言,可公平嗎?例子二,疑犯只是使用自己的手機偷拍受害女士裙底,按上文彭官的觀點,豈非不屬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這合乎邏輯嗎?例三, 疑犯獲得朋友人借出手機暫用,於借用期間,疑犯利用該手機偷拍裙底照,這情況究竟是屬於「取用 」、「使用」 又或是「暫用/共用」該手機呢? 例四,疑犯用偷來的手機,偷拍受害女士裙底,疑犯不單干犯了盜竊罪,另外還須面對「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大家細心想想上述的四種情況,假如只有例四才構成「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這樣才算是公義嗎?

這件事令我想到近年的一個大問題,就是reasonable man普通常情、常識的問題。法律個案的情節,要按人之常情去解讀,裁判者才會得出令人信服的結果和判斷。按人之常情,我們會為事實細節定本末輕重。判斷事情的本末輕重如果搞錯了,甚至分不出究竟是犯罪事實重要些,還是末節重要些?這樣的一種閱讀理解,有點像「捉字虱」,也有點管中窺豹,沒好好看清罪行的全貌,危險嗎?從而作出的法律裁決,靠譜嗎?

從這些例子中,讀者可認為有需要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區分成「取用」和「使用」之别嗎?前者疑犯有罪,後者疑犯脱罪?!

原圖:https://www.freepik.com/free-photo/business-woman-working-on-laptop_1155973.htm#term=computer&page=1&positio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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