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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有多「平等」?

黃汝榮 2018年07月03日 13:00

黃汝榮﹕「依足程序就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再完整的程序也有人為判斷在內。本文提及的,律政司或可將檢控權巧妙地轉嫁予外判大狀也好,對警方接觸疑犯及搜證作出建議也好,在在都依足常規程序辦事,卻可以有不同的灰色變數。這是制度或程序上的漏洞嗎?又或者是因為人為因素,令有關程序被濫用或走樣變形了?究竟過往有多少疑犯曾靜悄悄地得以脱身?」

筆者過去的文章大多扣連具體案例去做分析,今篇想說些原則性的總體觀察。本文沒有具體所指,更未必針對近日事情,是在法律圈打滾27年的嚴肅思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難以追溯是誰人創造的,你相信嗎?這話其實有點虛無漂渺。筆者從事法律工作27年,確是感到在大部分的刑事案中,法庭及律政司基本上都做到維護公義。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也確是公平的;犯案者最終被定罪受罰、案中受害人討回公道、社會輿論也對犯案者口誅筆伐……,像類似的情況,受害人自然倍感法律是公平的。而有份参予案件蒐證的警隊,提出檢控的律政司,把罪犯定罪的法庭,都給案中受害人一份安慰。對這些「幸運」的受害人而言,他們自然深信法律公平公正。然而,也確實存在另一些情況,受害人是要鍥而不捨地爭取,才能令公義彰顯。

「公平」不是理所當然,因其涉及的系列程序可以存在變數。

一名疑犯成功被檢控,很大程度上需賴警方的努力調查,律政司的介入判斷,之後案件才被帶上法庭,由法官裁決;屬於上述最後一步的法庭裁決,受害人能否得到公義,視乎主審者是否一位秉公依法、思維正常的法官。裁決要不脱離現實,公義才得以彰顯。至於屬於律政司這一步的程序,變數是一些證據充分的案件有可能會被律政司定性為「證據不足」,從而未轉送去法庭審理。這些被定性為「不予起訴」的個案,案中疑犯未經審訊,案件卻已無疾而終地被劃上句號。這類煞停於調查階段的案件,案中疑犯通常是位高權重之人;他們人脈淵廣,爭相與他們打交道的,大有人在。這類疑犯可能基於財富、權勢、又或是高學歷,遠觀近望都不似是個罪犯。趁無人相信他們會犯事的「勢」,他們只需要稍為利用一下自己的人際網絡,甚或暗中弄一弄權,便可把整件罪行掩蓋。這類疑犯及案件不易被人察覺,對社會做成的破壞未必顯眼,遺害卻不可謂不深──因為這是在程序掩護下的不公平,直接衝擊了「程序公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些被公認的信仰。

律政司處理刑事案件時的職責,包括給警隊法律意見。例如,建議警方在某些案件中適宜如何取證,從而堵塞證據上的漏洞;或也提醒警方,要確保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日後能全面呈現在法庭之上,讓法庭作出準確的裁決。當警方蒐證後,是否向犯案者提出檢控的決定,權在律政司手上。律政司能否公正無畏地運用提控權,直接影響着公義的尺度。舉例,某宗涉嫌刑事恐嚇的個案中,據說案中受害人願意頂證疑犯,供述案發經過;而疑犯是誰,證據的指向一目瞭然,毫不含糊。可是,該疑犯卻遲遲未遭拘控,坊間因而對律政司的工作效率、公平性、權威性及公信力作出猛力抨擊。

究竟為何有這種情況發生呢?就由筆者嘗試探討一下。

在決定是否對某疑犯提出檢控時,律政司有一個慣常做法,就是把案件交給私人執業大狀考慮,以便先行索取「獨立」的法律意見。律政司可以參考過外判大狀的專業意見後,才決定「告或不告」有關疑犯。這種表面公正,看似大公無私的外判手法,好處是既搭建了一個大方得體的下台階,也令他的處境很安全。原因是假如市民不滿該決定的話,那就埋怨外判大狀吧,反正律政司不會實名公開那大狀是誰。這個彷彿把檢控權拱手讓給外判大狀的做法很微妙,怎麼個「參考」法、參考多少?有很大的彈性及個人判斷的空間。打個見仁見智的比喻,或可理解為是「另類的操控賽果」。

至於「程序公義」也可以有以下變數。舉個抽象例子,假如律政司不敢或不欲檢控某位疑人,他可以在警方積極調查某疑人時,反過來督促警方不要接觸、甚至拘留疑犯。與此同時,卻在案件尚未進入成熟調查階段之際,已把手頭上很有限及初步的「證據」,透過外判程序交予私人執業大狀做評估,以索取是否應進行檢控的意見。以上述處境舉例為例,微妙處是當警方連疑人都未深入接觸,尚待深入搜證的情況下,律政司已把案件檔案交給外判大狀,要求大狀基於手頭上薄弱的「證據」去作出「告或不告的建議」。結果難道不是意料之中嗎?證據薄弱之下,外判大狀怎會去建議進行檢控呢?

所以,依足程序就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再完整的程序也有人為判斷在內。本文提及的,律政司或可將檢控權巧妙地轉嫁予外判大狀也好,對警方接觸疑犯及搜證作出建議也好,在在都依足常規程序辦事,卻可以有不同的灰色變數。這是制度或程序上的漏洞嗎?又或者是因為人為因素,令有關程序被濫用或走樣變形了?究竟過往有多少疑犯曾靜悄悄地得以脱身?

先不說程序是否有改進空間了,依足現存法律程序去行事的司法系統,就不需要有監察機制嗎?本質上任何程序都由人去執行,當中必然存在需要監察的人為變數,司法系統是否也不應例外?

一切就留待讀者自行判斷。

原圖﹕https://www.hkcfa.hk/tc/visiting/cfa_building/CFAB_PhotoGallery/index_id_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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