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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議員才是有權用盡 CY在港已無公職卻遭追擊 公平嗎?

蘇佰惠 2018年04月11日 20:30

蘇佰惠:「林卓廷與反對派,用盡自己立法會議員的名氣、權力去追擊、抹黑梁振英,將不經證實的事情,講到「似層層」,更利用這些不實的言論去煽動眾籌!這不是「有權用盡」算什麼?對於已無公職的梁振英,這公平嗎?一班政棍運用自己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企圖騒擾一個普通市民,這樣的情況竟無條例約束,豈不是更可怕嗎?」

首先考考一道情境題:

有班人因為政治目的,發起了一個組織,裡頭不是律師,就是立法會議員,他們更越洋告狀,指某一位市民貪污,而各國相關部門,皆認為該市民不涉貪污。但該組織不單沒有罷休,反而愈搞愈大,又上電視、又記者會、又眾籌叫市民一齊告該市民,比著你是該市民,面對一個組織、成員不少是律師、又是立法會議員不斷追殺你,你會點做?

當然會以正確路徑,用法律維護自己清白吧!

誰才是「有權用盡」?

反對派搞出一個叫「天下為公」的眾籌組織,雖然只有4人,但職業多為律師,而且身兼立法會議員,擁公權力;反之,前特首梁振英在香港已無公職在身,權利上可說與一般市民無異。論權力,究竟是梁振英,還是一班又是律師又是立法會議員「有權用盡」?大家心裡有數了!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對梁振英UGL事件窮追不捨。目前特首梁振英已發律師信,以刑事誹謗條例控告林卓廷,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兩年及罰款。

林卓廷濫用公權力無約束

據《誹謗條例》第5條條文,若任何人惡意發佈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內容,最高可判監兩年及罰款。那麼,問題來了,林卓廷有否「惡意發佈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內容」?

林卓廷之前向廉政公署控告,署方立案,不採取行動;後來,他又去過澳洲當地法院控訴,澳洲當局表示不違法;去英國要求調查,英方不採取行動。明顯各國法律,也認為林卓廷不具有力證據顯示梁振英貪污。

換言之,林卓廷明知法律上顯示梁振英並無貪污,卻一而再再而三地,公然在鏡頭前大肆宣稱梁振英貪污,這不就是「明知屬虛假」還要「惡意發佈」嗎?

如就前頭的故事所述,林卓廷與反對派,用盡自己立法會議員的名氣、權力去追擊、抹黑梁振英,將不經證實的事情,講到「似層層」,更利用這些不實的言論去煽動眾籌!這不是「有權用盡」算什麼?對於已無公職的梁振英,這公平嗎?一班政棍運用自己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企圖騒擾一個普通市民,這樣的情況竟無條例約束,豈不是更可怕嗎?

原圖:https://www.facebook.com/wolfhunting.689/photos/a.1536060279853051.1073741826.1536056216520124/1549925451799867/?type=1&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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