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職員星期日晚到觀塘一座工廈、音樂表演場地Hidden Agenda進行調查,雙方發生衝突,警方到場協助,拘捕7人,該7人已獲保釋,事件引起關注。就此問題,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明報》採訪時稱,不同簽證均有指明入境目的,樂隊如果用遊客簽證來港,未有同時申請工作簽證就表演,有沒有收取報酬都有可能違反逗留條件,入境處有權拘捕。因此,陸偉雄認為,外國遊客來港如果是參與文體活動,宜有相關簽證。
另一方面,立法會議員、前入境處長葉劉淑儀則指出,雖然條例不能列舉全部違例情况,但若遊客來港從事的活動涉及金錢或其他形式報酬,則明顯犯法,「無論演講抑或行乞,一涉及收費,全部都涉違反逗留條件」。
根據現行的《入境規例》,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不能接受僱傭工作,但仍可以進行有限度的商務活動,例如簽約及參與短期研討會等。至於是否可以參與藝術體育活動或賽事,則須頂視乎是否屬於商業性質,或是否涉及僱傭合約及報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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