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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須承擔嚴重後果

admin 2014年11月11日 00:00

錢志庸 - 執業律師

2014年11月11日 星島日報評論

佔領行動持續多時,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學聯成員包括梁麗幗、周永康及岑敖暉,以及黃之鋒等人聲稱會在佔中適當時刻自首,但稱因現時未完成佔中,所以暫不會自首,佔領行動參與者會在法律層面上承擔嚴重後果。

但筆者認為年輕人應考慮清楚後果,立即撤離佔領區。首先,在法律上,如任何人士觸犯法律,警方會先把該等人士拘捕,但發出拘捕令的時間並不受制於任何時限,換言之警方可在相關人士觸犯法律後的任何時間發出拘捕令。此外,根據普通法,控方可選擇是否檢控觸犯法律的相關人士,因此如控方選擇只檢控某些參與非法佔領的集會人士,這個做法亦不能為被捕人提供抗辯理由。

自首不代表認罪

其次,佔領人士如選擇到警署自首,需經過一個程序。相關人士在警署自首後,警方會要求相關人士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之後會把相關人士帶到一個房間,再啟動拘捕行動。警方會先用筆記簿記下相關人士到警署自首時所說的話(這份口供是用作記錄相關人士於拘捕過程所說的話),之後便會錄取警誡口供詞,完成警誡口供錄取的過程後,警方一般會給予保釋,並會替相關人士拍照及索取指模,再考慮是否控告相關人士。

現在,筆者看見佔中三子及其餘四位學聯及學民思潮相關成員只表明會自首,而非承認煽動擾亂秩序的罪行。這行為只會令年輕人感到干犯罪行是大不了的事,使他們忽略違反法律的嚴重後果。此外,到了出事時,這些人士也可改變為不認罪,這種行為不但會對社會構成危險,更會引起年輕人的假想,誤導年輕人。

此外,根據公安條例第17B(2)條(Cap245)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旦被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千元及入獄十二個月。條例18、19、21、23也是適用的。

經過檢控程序後,相關人士在法庭的審訊過程中可能提出的抗辯理由只有公民抗命、政治理想和道德高地及人權。可是,根據英國、加拿大及美國等案例,法庭在審理案件時並不會考慮政治因素。加拿大亦有案例表明法庭不會接納公民抗命為抗辯理由(香港大律師公會網頁上亦載有此案例)。如相關人士抗辯不成功,被成功定罪,以上政治因素將會變成求情理由(只能減輕判刑)。

但法庭也會考慮相關人士的學歷背景,學歷愈高,犯罪動機一般較易成立。在這次佔領行動中,有些參與者是從事法律行業的人士,當一個人知法犯法,聲稱會自首,但其實知道犯法,繼續長時期參與非法行為,挑戰社會、警方及法庭,法庭可把這種行為看成重複犯罪,不知悔改,予以重判。年輕人不知世途險惡,被人利用,後果難以想像。

公民抗命或難成理由

筆者在法庭親身目睹干犯刑事罪行的幕後主腦因證據不足沒被檢控,反而安坐在法庭旁聽席處之泰然。因此,年輕人實應盡快清醒,不要再被這些成年人利用,想清楚參與佔領行動的嚴重後果。其實,年輕人應好好讀書,努力裝備自己將來為社會服務。任何政治理想或真正想改革社會的行動,應由中年人、成年人或退休人士爭取,不應令年輕人放棄讀書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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