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與前香港眾志創黨主席羅冠聰串謀請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黃之鋒早前承認控罪,今日(11月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之後在高等法院外見記者,回應黃之鋒勾結外力案判刑。
李桂華引述案件提及,黃之鋒於2016年到美國推動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2019年曾到美國出席聽證會,亦曾到德國游說當地政府要員延緩與中國的貿易談判等。及至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與羅冠聰仍推動對香港特區及中國的敵對行為,包括推動外地公司停止向警方出售調查工具,企圖以制裁手段令港府屈服,最終徒勞無功。
李桂華又指,各項事件反映黃之鋒是不願意守法的人,連法庭亦不放在眼內。李桂華希望黃之鋒在監獄的日子,繼續反省自己對國家及香港做過的錯事和壞事,培養守法精神及好好認識國家。
促羅冠聰「回港自首」
有記者問及,羅冠聰仍潛逃海外,警方對其通緝有何進展。李桂華回應指,2023年,警方國家處對流亡英國的羅冠聰,懸紅100萬港元進行通緝;2024年,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羅冠聰為「指明潛逃者」。除羅冠聰被通緝外,相關人士若與其有經濟或商業往來,亦可能背負刑責。李桂華強調,本案案情亦與羅冠聰有關,警方呼籲羅冠聰回港自首,面對司法程序。
昔日勾結外力禍亂香港的「政治明星」如今受法律制裁,無論對試圖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或畏罪潛逃者,都是一個嚴正警示:香港法治絕不容許他們逍遙法外。任何人如果以為借助外力便可淩駕法律、逃避責任,最終只會自食其果。
原圖:港台新聞圖片、星島日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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