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YOHO日前發生大狗「拉里」半小時內咬死2隻細狗的慘案,「拉里」被漁護署人員帶走。「拉里」原來在7月及8月,起碼兩次於元朗公眾地方未有按照法例穩妥牽引。「拉里」的主人、52歲男子伍瑞庭因而被控兩項《危險狗隻規例》 下的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罪。案件今(8月20日)早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後到10月29日再訊,狗主獲准以3000元現金保釋,不得離港,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並須於報稱地址居住。
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9條,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許任何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除非該狗隻是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的;或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以不會對公眾及動物的安全以及該狗隻的福利構成危險的方式,穩妥地縛在固定物體上的。任何人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第4級罰款以及監禁3個月。
控罪指,被告在2026年7月10日及8月17日,容許一隻大型雄性黃色混種狗,在沒有以一條長度不超過兩米的狗帶牽引下,進入或留在YOHO MALL三期地下對出及元點戶外廣場的公眾地方。
對於之前漁護署表示,正在跟進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加控其他控罪。前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今早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這條條例主要針對的,是直接對動物施加殘酷行為或令其承受不必要痛苦,認為以此控告狗主未免太間接,「隔山打牛」。
對於毛守救援負責人Kent之前提到,狗主與漁護署溝通時,署方人員用了「幫你處理」去解釋「拉里」的後續安排,狗主誤以為署方協助照顧,直至看到新聞後始知「處理」可包括人道毀滅,於是希望取回「拉里」的照顧。對此,江玉歡認為,狗主能否撤回棄養文件,有兩個重要法律慮,一是署方人員當時未有明確告知 「處理」的後果可以包括人道毀滅,從而使狗主出現錯誤理解;二是狗主是否非自願簽署,若是在慌亂或者被催促下簽署,相關文件的法律效力可以被質疑。
江玉歡:現行寵物監管法例散落
江玉歡指出,如狗主是在完全知情及自願之下簽署文件,而之後因為社會壓力或者單純感到後悔,要推翻其決定的難度就會很高。不過她認為,如果目前仍未就犬隻作出最終的決定,若有更加合的方案,政府也應全面考慮。
對於現行監管寵物的法例,江玉歡形容是十分「散落」,並指現時的最大漏洞,是沒有針對狗隻襲擊狗隻的刑事罪行,令當局於事發後,只可以由不同的法例中,選取一部分去提出檢控。她以澳洲新南威爾士州的法例作例子,指出當地若危險犬隻攻擊其他動物,狗主最高可以判處5.5萬澳元的罰款和監禁4年,更可被終身禁止飼養狗隻。她質疑香港現行法例欠缺阻嚇力,呼籲當局及立法會從速整合,提高懲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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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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