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一名 27 歲無業男子,身穿印有「港獨」口號的上衣,並戴著印有黑暴口號的黃色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被控違反「23條」下的煽動意圖罪等 3 項罪名,昨日(6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無須答辯。
被告諸啓邦被控「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共3罪。根據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指,「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被告另被控「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罪,指他在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後,不遵從要求,以及在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7 日再訊,以待警方檢查被告的手機、電腦、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辯方申請保釋,控方反對,蘇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保釋申請,以待警方對案件進一步調查。
原圖︰星島日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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