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廿多年的《基本法》23條,終於在上周六(3月23日)生效,對於香港人而言當然是一大喜慶之事。相比之下,對於一眾潛逃海外的通緝犯而言,就是被確確實實釘在恥辱柱的日子了。
因為最重要的一點是,23條與「香港國安法」同樣具有域外效力,而23條特別是針對潛逃通緝犯及間諜罪行,意味著23條除了對潛逃通緝犯起兵糧寸斷的作用外,更大大地剪除了他們的選擇,要麼一生做逃犯,要麼回港自首。簡言之,潛逃通緝犯的結局只有兩種。
若然選擇一生在海外做逃犯,就要面對好可能被兵糧寸斷的窮途末路。此後,他們為了在海外求存,只能在西方反中政客面前折腰,不停演「馬騮戲」來換取五斗米。為了這一口飯,面上被刺上漢奸兩個大字,終其一生都要做漢奸!值不值得?且看他們對「西方自由」這一虛偽謊言,有幾大的信仰了。這一個結局是最為難堪,信仰「西方自由」卻默默地在西方失去「自由」,直到客死他鄉,這不教人感到荒謬嗎?
所以回港自首,面對審判是最優的自救選項。承擔罪責後,或許在有生之年仍有真正的自由可享,至少坐牢也好,去死也好,他們的親友亦同樣可探望,而且不至於死去後,面上仍刺有漢奸兩字。還勸漢奸們回港自首,及早終結潛逃漢奸路吧!
(文章為作者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幫港出聲》立場。)
原圖:香港警察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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