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被控串謀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擬聘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不服提上訴,先後被上訴庭、終審法院駁回。其後港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宣告,就《香港國安法》第14及47條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及後兩次入稟高院,要求律政司宣佈人大釋法不影響法院批准Tim Owen來港抗辯的決定,又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是越權並申請司法覆核,但被高院原訟庭駁回兩宗申請。黎智英不服裁決再提上訴,而昨日(11月28日)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有關上訴聆訊已排期於2024年4月16日審理,預計需時1天。
原審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根據《香港國安法》條文,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又指,國安委的職責屬法院職能範圍以外事宜,法院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處理,故此摒除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監督國安委工作,實屬合乎邏輯的做法,最終駁回其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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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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