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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詞反駁黃政棍謬論 民政專員值得點讚!

文武 2023年05月12日 09:00

文武:「伍月蘭在會議尾聲突然提出討論區議會改革議題,此舉既不符合區議會職能,也不符合深水埗區議會常規,明顯是越權行為。深水埗民政事務專員黃昕然嚴詞反駁伍月蘭謬論,實在值得點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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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區議會在不久之前的一次會議中,副主席伍月蘭在會議臨近尾聲時,突然越權提出討論區議會改革,聲稱想反映居民意見。與會的深水埗民政事務專員黃昕然反駁,有關討論事項不符合《區議會條例》第61條所提及的區議會職能,秘書處不會提供有關討論支援,政府代表隨即離席。這事件引起了一些社會議論,有人質疑區議會不能討論區議會改革並不合理。

事實上,區議會可以討論什麼,不能討論什麼,法律上都有明確規定,伍月蘭在會議中突然提出新的議題,本身是否符合區議會會議的程序,也值得商榷。公眾必須依照法律作出理性討論,不能情緒化地作出誤導言論。

《基本法》第9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而《區議會條例》第61條規定,區議會可就4方面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包括:影響有關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事宜;有關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政府為有關地方行政區制訂的計劃是否足夠及施行的先後次序;為進行地區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而撥給有關的地方行政區的公帑的運用。

根據這兩項法律規定,區議會的職能是接受特區政府的諮詢,也就是說,如果特區政府向區議會提出諮詢,區議會有責任就政府提出的相關議題提出意見,或反映社區居民意見。

如果特區政府沒有向區議會提出諮詢,區議會只能依照《區議會條例》第61條規定的事項,向政府提供意見。而區議會改革顯然是屬於全港性的議題,並非第61條規定的有關地方行政區內的事務,因此,伍月蘭在會議中突然提出討論區議會改革的問題,不符合區議會條例的相關規定。

再者說,根據深水埗區議會常規,議員如果想要提出某事項或就某事項提交文件,以供會議討論,須在會議10個淨工作日前,以通知書連同有關文件向秘書處提出。臨時提出的討論事項,也有程序上的要求,包括須經超過半數出席會議的議員同意,得到主席在會議開始前和會議期間批准才可加入,更規定區議會會議上不得討論任何未列入議程的事項。

也就是說,伍月蘭在會議尾聲突然提出討論區議會改革議題,此舉既不符合區議會職能,也不符合深水埗區議會常規,明顯是越權行為。深水埗民政事務專員黃昕然嚴詞反駁伍月蘭謬論,實在值得點讚。

(文章為作者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幫港出聲》立場。)

原圖:https://gia.info.gov.hk/general/202012/13/P2020121100238_photo_1185134.jpg;

https://image.stheadline.com/f/1500p0/0x0/100/none/694004d08e166ef1bb5ff44ecc6e8851/stheadline/inewsmedia/20200202/_20200202095348232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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