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年2月引用《社團條例》要求已解散的職工盟,提交組織運作、收入來源及開支,與屬會及境外組織聯繫等資料。前職工盟主席黃迺元、前副主席鄧建華及前司庫鍾松輝,因未有按時提交相關資料,被控違反《社團條例》中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3人昨(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各被罰款8,000元。
鄧建華求情時指,「犯案係良心驅使,唔係無心之失」,認為警方要求職工盟提交資料,等同要職工盟自證和其他團體的關係,或致寒蟬效應。鄧建華又指,無法估計警方如何演繹資料,自覺在職工盟解散後已無「妥協餘地」,故決定絕提交資料。
3人承認於2022年3月25日,在香港作為職工盟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社團的人士,並已根據《社團條例》第15(1)條送達通知,而沒有在指明時限內遵從該通知的規定,違反《社團條例》第16條(2)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
前職工盟3名高層拒絕向警方提交資料,明顯是害怕自己「身有屎」,還好意思說甚麼「良心驅使」?他們根本是死不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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