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日前釐清「共同犯罪原則」,裁定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早(7日)發表網誌,引述判決中指「參與」暴動和非法集結案意思廣闊,包含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作出受禁行為,也可被視為「參與」,法律亦無規定控方必須證明任何額外共同目的作出檢控。
鄭若驊表示,判詞清楚列明公共秩序可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如在現場者)或慫使和促致(如不在現場)承擔法律責任。
她強調,推動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被告,縱使非身處現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或作為主要控罪的串謀者或煽惑者而負上刑責,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鄭若驊又指,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但若有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他們繼續進行計劃,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
鄭若驊闡釋犯罪原則,黑暴實走唔甩!
原圖: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264067/%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6%B8%AF%E6%BE%B3%E8%BE%A6%E7%B1%B2%E6%8B%92%E7%B5%95%E6%94%AC%E7%82%92-%E5%BD%A2%E5%AE%B9%E7%82%BA%E6%94%BF%E6%B2%BB%E7%97%85%E6%AF%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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