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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沒有「免死」金牌

鄭赤琰 2021年09月21日 23:00

鄭赤琰:「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公開指,不排除會調查記協有無違反國安法的行為,引起保安局關注記協的原因來自多方面,最重要的是2019年黑暴事件期間,記協發出「記者證」予未成年學生。沒有經過任何新聞專業訓練便可取得『記者證』,這幫學生充當記者後,還走上暴亂前線阻擋警方執法行動,在警方追查下,記協還堅持說:人人是記者,向學生發出『記者證』並無不妥。誠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所言,記協在黑暴事件的過程中,已有不少的行為引起了國安機構的關注與調查,可見記協作為『第四權』的組織,也不能自處於國法之外,既然記協本身難以自保,記者個人更不能以為記協可以是自己的保護傘,否則後悔晚矣!」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公開指,不排除會調查記協有無違反國安法的行為,引起保安局關注記協的原因來自多方面,最重要的是2019年黑暴事件期間,記協發出「記者證」予未成年學生。沒有經過任何新聞專業訓練便可取得「記者證」,這幫學生充當記者後,還走上暴亂前線阻擋警方執法行動,在警方追查下,記協還堅持說:人人是記者,向學生發出「記者證」並無不妥。

 國安法與媒體的關係

 就這「學生記者」事件來論,就算是「專職記者」可能觸犯法律的行為多不勝數,單是擋住警員去路令其無法追捕暴亂分子便已可被起訴為阻止「警察辦公」,何況就算是「實習記者」也有一定的規範,例如童工不合法,充當記者又怎可能合法呢?記協如此發動學生借記者名義走上暴亂前線,如此不顧學子人身安全,已是缺德,阻礙警員執法,實有非法之嫌,記協因此受到警方調查有無觸犯國安法,不可能自己拿「新聞自由」說了算數。這裏為了維護新聞專業的權利,很有必要在此提出來討論,以免有人假借新聞自由的名義,從事不法的政治行為。因為媒體往往在國際上被濫用為政治工具,從事破壞敵對國家的安全,香港既然面對到分裂國家主權的問題,同時也是「顏色革命」的目的地,在國安法實施下,媒體工作者,無論是他們個人的工作,或是他們的工會,都應該小心行事,以免觸犯國安法。

 這裏特別就國安法與媒體的關係作出討論。

 第一,要緊記七大重大罪行。

 未正式在港立法的《基本法》第23條曾列罪行,現在都借國安法來起訴。這些罪行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因為新聞工作者對於取得新聞視為自己的工作責任,愈是有新聞價值的東西便愈被視為要聞,非要取得不可。這一來,記者在採訪新聞時便要特別留心有無觸犯上述罪行,其中最易觸犯的是竊取國家機密與顛覆中央政府,有關這兩項,若自己無法判斷有無觸犯,應先行請教律師,萬全的辦法,若律師無法確定,便只好割愛不予報道。

 第二,新聞記者最易被外國情報人員看中,為他們刺探情報,這是致命的事,千萬幹不得。

 這種事最易發生在記者身上,若自己無法判斷對方是否為情報人員,一個最直接的判斷是不明對方背景時,不要與其為伍,哪怕是他們用重金收買,也不能就範,否則便會輕易掉進外國情報人員的陷阱,這個罪名特別嚴重,一般記者受錢誘惑,以為可瞞天過海,豈知外國情報人員身份暴露是早晚的事,與他們為伍犯罪機率非常高,絕不要抱僥幸的心態。

 記者應嚴守專業

 第三,記者要遵守專業操守,最好不要有政治立場,嚴守政治中立,是最安全的做法。

 香港的記者最常犯的是將自己的工作自行政治化,因為自己有政治立場,往往會在自己的報道中加入了自己政治立場,要麼歪曲事實,要麼誇大事實,更不妥的是用醜化的手法報道新聞。這種現象非常普遍,記者一不小心便要將自己的專業破壞掉,不守專業的記者是沒有前途的,何況從事分裂國家主權的組織最擅長製造轟動的新聞,記者若是與這幫「港獨組織」持相同政見,觸犯國安法的機會便很大了。

 第四,不要以為組織了記者工會便可以為所欲為,國安法不但對個人犯法要追究,對於記者協會犯法也一樣要追究。

 誠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所言,記協在黑暴事件的過程中,已有不少的行為引起了國安機構的關注與調查,可見記協作為「第四權」的組織,也不能自處於國法之外,既然記協本身難以自保,記者個人更不能以為記協可以是自己的保護傘,否則後悔晚矣!


原圖:https://image.stheadline.com/f/1500p0/0x0/100/none/720299c1bed1f177ed6bc9a782775bb9/stheadline/news_res/2020/09/23/692187/i_src_0046638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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