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前《蘋果日報》執行總編輯林文宗於7月21日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同日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兩名前主筆楊清奇(筆名「李平」)和馮偉光(筆名「盧峯」)已被撤銷擔保,4人正式被落案起訴「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於7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觸犯《港區國安法》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一般都不准保釋,4人在法庭提堂後,將聯同之前已被落案起訴的《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繼續被扣押,直至正式開庭。
對於《蘋果日報》4名高層被落案起訴,俗稱記協的香港記者協會,一如既往體現「黃色本能」,馬上走出來表示感到「震驚及不解」,「擔心更多前《蘋果》員工或管理層被捕」。
記協這種「擔心」,其實係「多鬼餘」,市民早已聽到厭。任何人犯法被捕,被落案起訴,乃天經地義,有乜值得「震驚不解」?犯咗法,唔通只因佢係記者身份就可以逍遙法外?記者有乜嘢犯法唔使被追究嘅特權?
記協主席陳朗昇還好意思說:「我們以為拘捕已告一段落,林文宗會無事……《蘋果日報》管理層很多都已離職……」他的言下之意,相信好多人都會理解為--既然已經離職,是否不應該再追究?
但在一個法治社會可以這樣嗎?只能夠講記協對於法治嘅理解係「異於常人」,這可能源於一種「無冕皇帝」的慣性自大,以為自己口中的「第四權」可以凌駕法律之上。
在香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記者憑什麼要求特權?《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年中開始生效,但《蘋果日報》這些被捕人有沒有遵守?記協作為一個傳媒組織,有沒有盡責勸喻會員要遵守《國安法》?答案當然係無。
《蘋果》在《國安法》生效後,一點也沒有收斂,仍然當《國安法》冇到,《蘋果》這種無視《國安法》,一再違反法律紅線的狂妄,難道只因掛著一個「新聞自由」嘅神主牌,就可以有法外特權,逃避法律制裁?答案當然係唔可以!
究竟記協和黃營中人幾時才肯面對現實?在香港觸犯刑事罪行,追溯期是沒有時限的,更何況是明知故犯違反《國安法》。《蘋果》執笠停刊,並不等於犯法的一干人等,可以就此免除刑責,佢哋仍然需要為違反《國安法》或其他香港法律付出代價。所以筆名「盧峯」的前主筆馮偉光,在《蘋果》停刊後準備離港時在機場被捕,就係最好嘅體現。如果未來有新證據,警方國安處再進行拘捕行動,亦係正常不過嘅事。
所以記協講嘅乜嘢「以為拘捕已告一段落」、「擔心新聞界會因被捕事件加劇自我審查」,實際上只是轉移視線,亦係黃媒慣用嘅一種「扮無辜、博同情」的伎倆。犯法,而且係明知故犯後扮「弱者」、扮「無辜」,呢招用得太多,早已穿崩,而且好難睇。請記協度啲「新招」,再出來博同情吧,唔好成日用呢啲舊橋虐待智商正常嘅香港人。
《蘋果日報》和《壹傳媒》的被捕和被起訴者,他們牽涉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即係終身監禁。《蘋果》這個故事告訴那些想在香港繼續當《國安法》冇到嘅人,想繼續觸碰國家安全紅線嘅記協會員,最好自己先諗清楚。
《國安法》所有條文寫得清清楚楚,界線早已在哪裏,不存在什麼「搬龍門」嘅問題。如果有人明知,而自己仍要去踩紅線,好似《蘋果》這班人,到時就唔好扮「無辜」了。
所以,《蘋果》執笠停刊,不等於可以因此逃避刑責。凡在2020年年中《國安法》實施後,仍然肆意違反《國安法》嘅人,不管係《蘋果》中人或乜嘢人,佢哋都應該有被捕嘅心理準備。濫用「新聞自由」搞亂香港、危害國家安全嘅荒謬時代已經結束了。
原圖: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8675841-%E3%80%90%E8%98%8B%E6%9E%9C%E5%81%9C%E5%88%8A%E3%80%91%E6%9C%89%E5%B8%82%E6%B0%91%E5%88%B0%E3%80%8A%E8%98%8B%E6%9E%9C%E3%80%8B%E5%A4%A7%E6%A8%93%E5%A4%96%E9%96%8B%E9%A6%99%E6%AA%B3%E6%85%B6%E7%A5%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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