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偉俊26歲助理工程師,涉參與去年5月27日反《國歌法》示威,他以慢駛方式,堵塞紅隧往香港方向行車線,早前承認1項公眾妨礙罪及2項道路交通規例罪,共3罪。案件昨日(09日)於東區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原本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但被告稱因工作需於星期六日加班,故拒絕履行社會服務令。
羅官指被告行為令原本擠塞的道路,情況變得更加糟糕,甚至癱瘓交通,指出本案涉及公眾秩序,故判刑不能排除規模及性質。羅官指被告雖然不是主腦,但有參與阻塞行動,指出若無人參與,主腦亦不可能會成功。
對於社會服務令的判刑,辯方表示,被告擔心周末上班會影響履行社會服務令,加上被告只阻塞交通一分鐘,又指被告已賣掉私家車,稱其重犯機會低,故希望法庭改判其他非即時監禁的刑罰,惟羅官質疑是否事實,並直斥被告上次審理時無預早告知,指他浪費資源:「你冇興趣做就上次出聲,唔好浪費資源!」
隨後,羅官傳召感化主任上庭,了解被告工作情況,感化主任指被告當時他表示自己是5天工作,故而社會服務令一周7日都可以安排工作,故經評估後認為他適合社會服務令。感化主任表示,服令者每星期最多工作8小時,而且不會要求他們告假或辭職履行命令,同時又指出,若服令者有緊急安排,未能履行命令,可向感化主任作出申請,指出雖非每周可以,但偶爾出現請假情況可作紀錄再安排。
惟辯方指被告平日於深宵工作,故擔心履行社會服務令後,失去每星期僅餘的休息時間,指被告休息不足,會影響平日表現,亦對其工作性質及對象造成危險,故不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最終,羅官指被告如不接受社會服務令,則需即時判監,最後判以判監禁3星期,及罰款5千元。
另一同案被告簡漢強否認公眾妨礙罪,承認另2項道路交通控罪,押後至5月27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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