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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並舉落實愛國者治港

黃汝榮 2021年03月13日 22:00

黃汝榮:「綜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有權透過基本法附件一及二,合法及適時地修改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一切完全有法可依,哪來違反「一國兩制」?至於「愛國者治港」原則,必然自始便已包含在基本法的條文內,試問哪一個國家的憲法,是容許不愛國家的人掌權管治的呢?只是特區政府內少數人慣性的不作為,沒有為中央的措施澄清,更沒有教育市民正確認識中央的方針,令部分市民誤信反中反共的言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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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本港不少反對派議員,蓄意在立法會內多番政治「拉布」,更有人毫不忌諱地公開表明「拉布」目的,是要迫使特區政府回應所謂的「五大訴求」,當中包括不檢控「修例風波」中而被捕的暴亂分子,否則這些反對派議員,會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及所有政府議案,阻礙政府施政計劃,雲雲。

這類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的行為,明顯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二)條。亂港分子繼而有組織性地展開「攬炒十步曲」等行動,企圖非法迫使行政長官下台,改變香港的政治生態。境內境外分離勢力這種咄咄逼人的行為,完全無視國家對香港特區具有主權及全面管治權的事實,中央因而提出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決定後,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以完善特區的選舉制度,確保香港不被利用為分裂國家的缺口,同時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

外國勢力利用賣國者搗亂國家和香港的陰謀未能得逞,便轉為造謠抹黑中央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是違反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雲雲。

綜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有權透過基本法附件一及二,合法及適時地修改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一切完全有法可依,哪來違反「一國兩制」?至於「愛國者治港」原則,必然自始便已包含在基本法的條文內,試問哪一個國家的憲法,是容許不愛國家的人掌權管治的呢?只是特區政府內少數人慣性的不作為,沒有為中央的措施澄清,更沒有教育市民正確認識中央的方針,令部分市民誤信反中反共的言論而已。

細味基本法第四章所列,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及公務人員共同被歸納為特區政治體制內的一分子,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強調這些機構以「愛國者治港」的方針,現在已被一錘定音地落實,在特區政府官員、眾多香港市民紛紛表態支持中央落實此措施之際,不少人卻忽略了改革司法機構的迫切及必須性。筆者在司法圈子內轉了二十年,發覺司法機關本身就是一個大型保護傘,不單法官與法官間互衛自保,諸事秘而不宣,守護着圈內犯錯的法官,更無聲無息地包庇亂港分子,只是司法機關、律政司及法律界不少人士均抱有緘默守則的默契,對圈內不公義、不合理的事情噤若寒蟬,不敢宣之於口,深恐作為「揭弊者」事途會受損,並且會面對業內人士排斥的後果。沒有人膽敢把圈內秘事揭露,市民自然蒙在鼓裏了。

部分法官更可能利用基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護蔭,覺得司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行為不受追究,故卸責馬虎的裁決有,不貼近現實民情的裁決有,盲目引用外國判例的裁決也有;更有甚者,部分經驗老到的法官,在處理黑暴案件時,判詞中充滿犯駁之處,流露出他們的邏輯思維及分析能力,屢屢會「忽然失常」。如果法官選擇性地維持公義,情況就像在球賽中的球員雖經精挑細選篩選出來,但守門員卻有意無意漏守防線,賽果不言而喻。

不管香港的法制如何成熟,不管中央如何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若欠缺司法機關的配合,缺乏真心愛國的法官,香港特區連以法治港這個基本職責也未能達到,「一國兩制」能行穩致遠嗎?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1-03-11 評論 (作者授權轉載)

全文連結:http://www.takungpao.com.hk/opinion/233119/2021/0311/561363.html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http://news.takungpao.com/hkol/politics/2016-06/3338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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