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一詞,基本解釋是以輕慢態度和言語,令人感到人格或名譽受損。很多國家立法禁止這種比歧視更嚴重的行為。基本上大家都會認同人就不應該受到侮辱。奇怪的是在司法界內有很多法官普遍存在著一種對警察的錯誤觀念,就是認為警察接受過訓練,對無知市民應該有高度容認能力,就算被市民侮辱,除非有犯法行為,否刞應該默默忍耐。
一種行為如果普遍被認定是錯誤,就應該被禁止,沒有例外。何況侮辱人的行為是可以觸發更嚴重的後果。經常聽到「初則口角,繼而動武」,不知多少糾紛最後釀成命案,就是從「相嗌唔好口」開始。所以從防止因侮辱行為而導致嚴重後果產生的角度,就要立法禁止。如果認為執法的公職人員曾受過訓練,有包容和諒解的高度忍耐力,那麽以法官大人的學識和學養,就應該是「任鬧唔可以嬲」。有趣的是,若是對法官作人身攻擊或侮辱性批評,卻可被視為對法官施壓和導致社會對司法體系失去信心,有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這不是雙重標準嗎?司法要保謢,代表執法的公職人員就可以讓人任意侮辱,難道是侮辱執法人員就不會對他們構成壓力影響執法?甚至有法官認為執法人員是受薪執法,已經有金錢補償了被侮辱所損失的人格和尊嚴。原來在香港真的有些以金錢量度人格的官,社會又怎會有尊重和諒解!
西方學術認為尊嚴是不能被價值量化,尊嚴是道德和人的本性。在這個崇尚西學的資本世界裏,連法官都認為可以將公職人員的人的尊嚴作利益價值判斷。顯然香港法律司法界人士已迷失於這種利益價值定義之中,帶頭壞了寶貴的人格。雖然香港的司法系統出現了偏差,作為管治社會最高行政機關的特區政府,就應該立法保障公職人員在執勤時不被侮辱,這不單是在職業安全上保護執法人員,而是要捍衛法治信心和防止社會治安惡化,更重要的是要禁止侮辱行為去維護人類的尊嚴。
原圖:
http://news.takungpao.com/paper/q/2017/0305/3427134.html
http://news.takungpao.com/hkol/topnews/2015-08/3094649.html
http://paper.wenweipo.com/2019/12/17/HK19121700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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