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人士去年7月發起初選,企圖癱瘓政府阻礙施政,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警方昨日大規模拘捕53名涉案人士,有市民擔心參與反對派初選投票會否觸犯港區國安法。
港區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昨表示,《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是守護國家安全底線的做法,針對的只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她個人認為《港區國安法》第22條不會針對純粹參加了「35+」投票的一般市民,該第22條針對的對象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頭目。
她強調,涉案「35+」本質及真正目的是奪取政權十步曲,已超越憲法和法律容許的合法目的及範圍。據戴耀廷於報章上的公開資料,「35+」目標指向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辭職及特區政府停擺、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進而令社會停擺,西方對中共實行政治及經濟制裁。
陳曼琪又指,「35+」旨在奪取香港管治權,甚至指向國家執政黨、憲政秩序及國家政治體制,實質是顏色革命,涉嫌通過違憲違法方式危害「一國兩制」,奪取中央在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危害國家政權、主權及安全,故有關人士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
她重申,《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凌駕本地法律。《港區國安法》第42條所訂明的保釋條件考慮要求,明顯與香港本地法律不同,保釋條件不同、門檻更高,原則上是「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這條的立法目的亦是補國安案件在港保釋的漏洞。
換言之,香港本地刑事法律的保釋條件要求不適用於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如有人認為國安案保釋條件要求需跟從香港本地法律,這是錯誤的。 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是極之嚴重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非一般嫌疑犯或被告人,常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潛逃海外機會及風險亦非常高,棄保潛逃情況現亦時有發生。 故此違反《港區國安法》涉嫌人或被告人不被批准保釋是合理的,也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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