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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鄭赤琰 2020年06月28日 10:00

鄭赤琰︰「審訊國安案件沒明文規定要排除外籍法官,何況自主權回歸23年來,外籍法官仍依《基本法》的規定可從國外聘請,從市民「警察捉人,法官放人」口號中所得到的印象,國安條文規定由特首從現任法官中負責處理危害國安罪案,加上特首主持下的國安委機構又有中央委派的「顧問」參與,過去司法與行政在處理「政治案件」出現不咬弦的現象,應可在這國安法規定下,排除或減少特區行政與司法,頻頻出現「司法覆核」的異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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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布了的港區國家安全法的草案來看,在人大常委加班工作下,很快將成為正式的法律,是預期的事。從整體法律來判斷,確有針對國家安全填滿漏洞的目的。

在此之前,有關香港國家安全的防範確實是太寬鬆了,鬆到幾乎是不設防的程度。就《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來論,只有這一條才具體規定了由香港特區制定國家安全的法律,一旦連這一條立法也落空,香港的國家安全防範也就基本上留下了空白。

儘管國家駐港的部隊本身就是最大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最後防線,不到香港完全陷入失控的動亂,駐港部隊仍會尊重特區政府有足夠的治安能力,讓香港的警隊負責治安的問題。

可是自2014年「雨傘革命」局部癱瘓重要市中心長達79天,接着又發生長達一年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衣暴力全面破壞香港公共設施與公共安全的形勢下,高呼「港獨」、串聯「台獨」和美國的聲勢,令特區政府的應對能力備受嚴峻考驗。

23條立法難若登天

與其等到完全失控要由駐港部隊來收拾殘局,政治代價未免太大,何況形勢會發展到今天的殘局,只要稍加檢討便會發覺,國安問題與疏於防範有密切關係。要補救防範的工作,在《基本法》的憲制基礎上做工夫,馬上便會想到制定「第23條」法律。但眼見自2003年以來的立法條件,單看立法會的亂象便可知道是難若登天的事。

中央顧問加強溝通

與其苦等,不如由中央自己下手。在《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國家安全法,以填補國安立法漏洞,這便是當前出現的人大常委為香港制定國安法的根源。

就填補司法漏洞的思維來看,原則上並非改動「一國兩制」。因為在「一國」的主權原則下,國家安全屬國家行為的事務,正如《基本法》第19條已明確寫明,中央處理包括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務。香港特區沒有管轄權,要由中央「特別」授權,「特別」指的是「特例」下的授權,不是「一般」的授權。

這條還特別指出要特批授權行政首長去執行,基於第19條規定,這次由人大常委制定的國安法律,並沒偏離這個規定,這可以從國安法的主要內容看出來。

第一,草案明確指出,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歸中央人民政府,特區政府則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第二,為了要執行維護國安的責任,特區政府須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與履行其職責。國安委機構涉及的執行人員除了其中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外,概由港方人員出任。包括國安委由特首擔任主席,成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其他機構如相關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政府任命;原有的警務處也設立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就這點來說,連執法的工作也交給了警務處負責,也可以說是填補了先前警務處在這方面的職責空白;還有值得重視的是律政司也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這個機構也可說填補了過去22年來律政司不敢碰觸國家安全犯罪的「不作為習慣」。如今是設立了專門負責國安犯罪的戲份,填補了大漏洞。

早前各界有人擔心中央派人來港直接執行國安犯罪的案件,草案證明事實並非如此,還是由原先《基本法》第23條的構思,概由港人執行。為了要確保中央與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上,不再像過去那樣出現溝通空白,國安委機構還安置了中央派來的顧問。

公署依法辦理案件

此外,還有一點在本港法律界與政界討論得最多的是本港無管轄權。現在國安法規定下來的條文特別標明「除特殊情形外」概由本港管轄。

所謂的擔心大陸執法有別普通法的問題,也已得到了明確的答案。國安法條文規定中央在特區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為了消除有心人大做負面文章,條文特別規定這個公署的職責主要是:分析研判香港的國安形勢,對國安重大戰略與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訊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有關這點,法律也明確規定公署應當與香港維護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換言之,公署不會在國安案件獨斷獨行,更重要的是公署執法時將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組織與任何個人的合法權益。

公署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與特區法律,為了要強調公署的職責不涉一般的國安犯罪案例,還在法律寫明其管轄與處理的是「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考慮到特區威脅到國家安全的犯罪涉及外國干預,而《基本法》也規定特區政府在國防與外交等方面沒有管轄權。

因此公署的成立與所賦予的職權例如「收集情報」是有必要的。何況涉案人若是外國人員,更非國家介入不可,因為特區沒外交權力!

最後要指出,先前反對派不斷強調擔心外籍法官會被排除在國安案件審判之外,如今制定的條例也已規定外籍法官是否介入審判,仍由本港決定,條文規定:行政長官將從特區各級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終審法院到地方法院的現任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外籍法官未拒門外

由此可見,審訊國安案件沒明文規定要排除外籍法官,何況自主權回歸23年來,外籍法官仍依《基本法》的規定可從國外聘請,從市民「警察捉人,法官放人」口號中所得到的印象,國安條文規定由特首從現任法官中負責處理危害國安罪案,加上特首主持下的國安委機構又有中央委派的「顧問」參與,過去司法與行政在處理「政治案件」出現不咬弦的現象,應可在這國安法規定下,排除或減少特區行政與司法,頻頻出現「司法覆核」的異常現象!

原圖:https://s.yimg.com/ny/api/res/1.2/XVeNC9XreXrRlMQTapwirw--~A/YXBwaWQ9aGlnaGxhbmRlcjtzbT0xO3c9ODAwO2lsPXBsYW5l/http://media.zenfs.com/en_us/News/singtao/20200522a210823.jpg

原文轉載:信報 2020-06-10評論 (作者授權轉載)

https://www1.hkej.com/dailynews/commentary/article/2504077/%E5%9C%8B%E5%AE%89%E6%B3%95%E7%A2%BA%E4%BF%9D%E3%80%8C%E4%B8%80%E5%9C%8B%E5%85%A9%E5%88%B6%E3%80%8D%E8%A1%8C%E7%A9%A9%E8%87%B4%E9%81%A0

作者鄭赤琰為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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