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乃維持國家安全、防止破壞國家統一、顛覆政權和遏制恐怖主義襲擊的法律利器。有關執行國安法的審判權,香港有不少人建議,乃至強烈要求有關案件必須經由香港法院審理,而且不得限制外籍法官參與審案。
但講真,經過由2014年佔中,到過去一年香港的黑色暴力肆無忌憚,以及恐怖主義正在落地生根,香港法院連基本的香港治安和法律阻嚇力都守不住,靠這些給人政治偏頗感覺的香港法官去維護中國國家安全,大家真係咁有信心?可能到頭來又係得啖笑,到時候笑中有淚,後悔莫及。
如果有人認為,害怕香港法官審理有關國家安全案件會偏頗放縱犯案人是一種過慮,我們不妨看看昨天一宗刑事毁壞警察總部的法庭判決有幾荒謬,大家可能就會有不同的感覺。
昨天東區裁判法院判處一個19歲恒生大學學生,去年6月21日非法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並用白色噴漆在警總外牆噴上辱警字句。他拒絕認罪,在證據確鑿下被判刑事毁壞罪成,但法庭的懲罰是什麼?原來只需賠償$1200,再加12個月感化令!
換句話說,最高可被判入獄10年的刑事毁壞罪行,這個罪成的大學生暴徒,監獄一日都唔使坐,而且只需賠償$1200清潔費,等於佢食兩三餐自助餐就可以一筆勾銷,當冇事發生!
非法集結圍攻警察總部,刑事毁壞屬嚴重罪行,到頭來原來埋單只需要$1200,刑罰輕過亂拋垃圾定額罰款$1500。如果這不算荒謬,那什麼才是荒謬?刑事毁壞唔使坐監,東區法院的裁判官是在向社會發出怎樣的訊息?有政治訴求就大晒?年輕人犯罪就可以罰款了事?
干犯刑事毁壞,12個月的感化令根本不是一種懲罰,而是一個放生令。按照感化令的精神,「法庭很少會受嚴重罪行判處感化令」是一項重要原則。除非東區法院有關的法官覺得刑事毁壞原來「不是嚴重罪行」,否則給人的感覺就是法庭錯用或濫用感化令。
感化令的另一個原意和重要原則是,讓罪犯在同意犯罪的情況下,給予他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免於牢獄之苦。但在這宗警總刑毁案中,19歲的被告在首份感化報告中毫無悔意,法庭本就應予以重判。但結果呢?有關的法官竟然認為首份感化報告「較負面」,而且被告有毒癮問題未解決,故要求感化官再提交第二份感化報告。
首份感化報告既已清楚顯示被告不承認自己有錯,又有毒癮問題,毫無悔意已經是擺到明的事實,但有關裁判官卻仍然堅持要索取第二份感化報告,這不禁令人有合理懷疑,究竟有關審判是否存在預設的有心輕判?否則為何要一再浪費公帑指示感化官撰寫另一份感化報告?
法官否定或懷疑第一份感化報告結果要求再寫,這是非常罕見。這個做法本身就是對感化官構成另類心照不宣的無形壓力,等於要感化官揣測「法官的聖意」再落筆,否則到時又會再被罰重寫第三、第四報告。
這次結果是什麼?就是短時間之內,前後兩份感化報告結果完全相反!頭一份負面,後一份正面,然後法官就採用第二份正面報告來量刑。我唔想用「戲劇」或者「兒戲」來形容這種細路仔玩泥沙的所謂司法程序,我只想講法庭咁樣審案會畀人「打開口牌」的非常不良觀感,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也絕無好處!
法庭應該是幫社會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守護法律的地方,而唔係做慈母或開善堂。警察辛辛苦苦蒐集罪證拉人,律政司辛辛苦苦憑證據提出起訴,如果法官審案不是基於證據,而是滲入過多的個人「慈母情意結」,這等於是法官自己公信力的慢性自殺。要做「慈母」的人不應該做法官,佢哋應該辭官返屋企湊仔,製造小霸王害自己好了,不要害香港人香港社會!
當越來越多人覺得香港法庭有政治顏色,變成「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詬病,法官失去不偏不倚的光環,不再受人尊重只會是遲早的事。而很不幸,這事正在發生。對於威脅市民人身安全的黑暴,香港法官的慈母多敗兒早已是街知巷聞。
早前有法官讚掟汽油彈暴徒係「優秀的細路」,如今又有刑事毁壞警總只罰$1200和感化令,全部唔使坐監,靠這些良莠不齊又缺乏監察的法官來守護香港安定,香港嘅法治早已半生不死!請中央看清楚,美國政客口中的「香港美麗風景線」,除了暴徒,那些戴假髮的慈母也是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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