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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庭對性罪行有獨特見解?

黃汝榮 2018年12月19日 12:00

黃汝榮﹕「香港法例定明,任何人如與不足16歲人士有不當的親暱行為,例如口交、愛撫等,均可被控「猥褻侵犯」(下稱「非禮」罪)。此外,如任何人與不足16歲人士發生性交,則屬干犯了簡稱「非法性交」罪。 這些法例多年前已在香港生效,目的在於保障16歲以下,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免他們遭受性侵犯。過往無數干犯此等控罪者,均不能倚賴「誤以為受害人已滿16歲」或「獲得受害人允許」為抗辯理由而成功脫罪。」

香港法例定明,任何人如與不足16歲人士有不當的親暱行為,例如口交、愛撫等,均可被控「猥褻侵犯」(下稱「非禮」罪)。此外,如任何人與不足16歲人士發生性交,則屬干犯了簡稱「非法性交」罪。 這些法例多年前已在香港生效,目的在於保障16歲以下,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免他們遭受性侵犯。過往無數干犯此等控罪者,均不能倚賴「誤以為受害人已滿16歲」或「獲得受害人允許」為抗辯理由而成功脫罪。

可是,終審庭近日在一宗名叫蘇偉麟(下稱「蘇案」)的案件中,開創了嶄新的一套理論。終審庭對該案的判斷及解讀,等於令香港從此容許面對「非禮」罪的犯案者,可以用「誤信受害人已足16歲」為抗辯理由,從而成功脫罪。至於干犯「非法性交」 罪的犯案者,仍一如以往,不能以同樣的理由(即誤信受害人已足16歲)作為抗辯理據。

筆者認為在邏輯上,「蘇案」的判決極之離奇。舉例,假如有一名實則只有15歲的少女向男友自稱16歲,男友對女友之說深信不疑,及後雙方發生愛撫、口交及拍裸照等行為;數天後,同一少女與同一男友進而發生性行為。期後,這少女的父母發覺女兒與男友的親暱關係,報警處理。男友被捕後,分別被控以「非禮」及「非法性交」罪。可以想像,案件審訊時,男友以相同的答辯理由──即誤以為少女已足十六歲作為抗辯理由,基於終審庭對「蘇案」的裁決,結果會是同一名受害人,同一名犯案者,兩項控罪以相同的答辯理由抗辯,可是,男友的「非禮」罪按「蘇案」的裁決可被判無罪,但「非法性交」罪則仍然會被判罪成。這種結果合乎情理嗎?

現今不少未足16歲,卻自稱已18歲的少女,在網上提供援交服務。她們的恩客一般分作兩類,一類是只求滿足手足之慾者,另一類則要求獲得性交服務。這兩類客人若被警方拘捕,並分別被控「非禮」或「非法性交」罪,如他們的答辯理由均是指稱自已「誤信少女已足16歲」,則前一類客人按「蘇案」先例,可被判無罪(他們定會高呼法律公平了);而後一類客人,則會被定罪(他們肯定覺得冤哉枉也),這種裁決引伸出來的現象,難道不怪誕嗎?

究竟當前香港法律的裁判者,還考慮立法原意嗎?原意是保護未滿16歲人士的法例,怎會因「技術」細節之異而有天淵之別呢?口交與性交,對一位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而言,其侵害的程度有分別嗎?尤其是分別大到令“犯案者“是有罪與無罪之別?

終審庭在審理案件時,於研究、分析及撰寫判詞的階段,均十分著重用詞的藝術。因此,往往花盡心思,把判詞寫得十分玄妙,內容愈是模稜兩可,則愈能滴水不漏,令人難以捉到完整的線性邏輯去反駁。「蘇案」就在終審庭漂亮的藝術修辭下成為案例。保護未成年人的防線,就在社會沒有太多人留意,也沒引來太大輿論反彈之下,被打出一個危險的大缺口。

在物慾橫流,惡勢力團伙會操縱脆弱的未成年人謀利的社會現實下,究竟終審庭用鍵盤敲出來的一套法理,能緊貼社會脈搏嗎?與現實世界有否脫節?法例,有沒有按原意保護該受保護的人?

上文提及的「蘇案」,其邏輯及理據,業界中人心中有數。大家有興趣可以上網找判詞及相關報導及引述一讀,由你去判斷是不是一大堆冠冕堂皇的空談。

原圖﹕

https://www.aqsanitizer.com/tc/news/vaginal-area

http://www.discoverhongkong.com/tc/see-do/culture-heritage/historical-sites/colonial/court-of-final-appeal.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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