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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政府不能特赦(一)

葉劉淑儀 2019年12月03日 11:30

葉劉淑儀:「不少人質疑為何政府不能效仿1977年前港督麥理浩在警廉衝突中行使特赦權。《基本法》訂明香港三權分立,行政長官需按照《基本法》第48條第2款「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在尊重司法獨立和sub-judice的大原則下,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不得干預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子。上述文章指出,相較警廉衝突,據報警方就反修例風波一事至今拘捕超過4000人,當中更有不少案件已上呈法庭,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因此,政府已無法介入任何案件。而根據《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若行政長官行使特赦權,她除了需介入案件外,更需指示律政司中止刑事檢察工作。下達這個命令無疑是違憲的。綜合以上所說,政府不是冷酷無情,而是行政長官沒有權利行使特權赦免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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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第48條12款,行政長官可「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早前網媒Hong Kong Free Press刊登上月10日法國漢學家白夏(Jean-Philippe Béja)與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先生的訪問對話。這位建制派「大佬」向政府提出「特赦方案」,稱可考慮赦免:(一)在反修例風波中所犯罪行較輕的被捕人士;及(二)由政府定下一個日期,所有此後仍然參加暴力活動的示威者不可獲得特赦。不過,在此期間,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否認政府曾考慮特赦,更多次表明會捍衛法治精神,拒絕縱容任何暴力和違法行為。

日前,前刑事檢控專員、英國資深大律師江樂士(Grenville Cross)在《南華早報》撰文,便指出特赦可能會涉干預司法、違反sub-judice rule乃至違反基本法。Sub-judice是指為防影響法庭審判,當案件被法庭審理時,其餘人士不得評論案件。

不少人質疑為何政府不能效仿1977年前港督麥理浩在警廉衝突中行使特赦權。《基本法》訂明香港三權分立,行政長官需按照《基本法》第48條第2款「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在尊重司法獨立和sub-judice的大原則下,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不得干預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子。上述文章指出,相較警廉衝突,據報警方就反修例風波一事至今拘捕超過4000人,當中更有不少案件已上呈法庭,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因此,政府已無法介入任何案件。

而根據《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若行政長官行使特赦權,她除了需介入案件外,更需指示律政司中止刑事檢察工作。下達這個命令無疑是違憲的。綜合以上所說,政府不是冷酷無情,而是行政長官沒有權利行使特權赦免有關人士。

原文轉載:明報 2019-11-28 評論 (經作者授權轉載)

全文連結:http://news.mingpao.com/pns/%E4%BD%9C%E5%AE%B6%E5%B0%88%E6%AC%84/article/20191128/s00018/1574878738804/%E7%82%BA%E4%BD%95%E6%94%BF%E5%BA%9C%E4%B8%8D%E8%83%BD%E7%89%B9%E8%B5%A6%EF%BC%88%E4%B8%80%EF%BC%89

原圖:http://static.stheadline.com/stheadline/inewsmedia/20191127/_201911271518165508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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