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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專才、學者紛紛「離地」,草民如何是好?

余非 2019年05月14日 17:00

余非:「由近年香港司法運作可見,香港法律維護的,不是無差別的公義;反政府、反中人士,擁有比愛國者更多的公義和法律保障。有錢商人的擔憂,也比草民百姓的擔憂更加重要;此次反修訂《逃犯條例》最激烈的,除了反對派,還疑似包括有財有勢的商家。難道真的是無商不奸?當金融犯罪、賄賂等涉及金錢的罪名都被排除在外,即是連反貪這核心價值也放棄,這樣來規限《逃犯條例》修訂,夠公義嗎?」

「當香港的法治公義不是無差別的,而法律精英離地,也沒有關愛最大多數普通良民的仁心,這樣的香港法治,有何值得期待?」

想跟大家談香港司法。談之前,先拋出一個問題:如果社會上,以及法律界真有一些能人、真正存在一些德高望重的法律精英,你會期待他們做些甚麼呢?本文沒有標準答案,旨在一起動動腦筋。我會以三宗偷拍案為材料。

第一宗的被告是29歲無業青年,於2016至2018年間,長期用攝錄機偷拍女朋友妹妹沐浴。因證據確鑿,被告承認四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原定2018年8月判刑。但是,因為殺出協和小學手機涉洩露試題案,律政司申請押後判罪。是同期第5宗同類個案押後宣判。此外,最少有十多宗同類案件的審理受影響。終於,2019年4月,終審法院判協和小學教師用手機涉洩露試題案的四名被告維持「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罪名不成立,爭取翻案的律政司敗訴。有了終審法院這判決後,偷拍女朋友妹妹沐浴案的被告律師立即申請修改答辯書,改為不認罪--就等法庭審判。而法庭在協和小學案這判例面前,明知道沒法律依據再審下去,便撤銷被告所有定罪。

第二宗偷拍案發生於2017年7月,裝修男工在女客户家中浴室天花板,擅自鑲嵌膠箱放置攝錄機偷拍女戶主在浴室內的活動。被告本來承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又是因為協和小學案的裁決,控方申請改以刑事損壞罪來起訴,告裝修男工刑毀天花板;因為原控罪難以入罪。被告律師反對修改控罪,但裁判官批准修改。可是,罪成又如何?偷拍、跟刑毀天花板是輕重完全不一樣的罪行。

以下談主角--協和小學案。五年前、2014年,協和小學三名女教師被指於招考新生期間,用手機拍下小一入學試試題,再輸入自己電腦,轉傳予自己朋友及舊同學。收到試題的家長,可以事前早作準備。事件因小朋友面試時露了口風才被揭發。三名教師及一名轉傳試題者,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四名被告用的是自己的手機和電腦。

如此明顯的不誠實行為,在香港法官的判決下,原審全部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由高等法院彭中屏法官審理,同樣判四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四名被告還成功申請由控方負責他們的上訴訟費。因為協和案影響巨大,簡直是顛倒社會價值觀,於是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2019年4月,終審法院判律政司敗訴,認同上訴庭的法律詮釋。

總之,原審和上訴都將環繞「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這八個字來捉字虱。除質疑智能手機是不是電腦,上訴庭彭官更咬文嚼字,辨別「取用」和「使用」的分別。彭官認為,四名被告只屬於「使用」自己的手機和電腦;如果是使用他人的手機,才是「取用」,這才在詞義上符合那八個字的指控。

當日判決結果一出來,全城嘩然。因為等同確認,日後只要用的是自己手機或電腦,你偷拍也好,做其他壞事也好,在香港法律面前會罪名不成立。在協和小學案,法官沒有聚焦在至關重要的「不誠實」三個字上面。

退休法官黃汝榮就協和案撰文,篇名《「取用」及「使用」的分別真的這樣大嗎?》。黃汝榮法官說:「......近年的一個大問題,就是reasonable man普通常情、常識的問題。法律個案的情節,要按人之常情去解讀,裁判者才會得出令人信服的結果和判斷。按人之常情,我們會為事實細節定本末輕重。判斷事情的本末輕重如果搞錯了,甚至分不出究竟是犯罪事實重要些,還是末節重要些?這樣的一種閱讀理解,有點像『捉字虱』」,......沒好好看清罪行的全貌,危險嗎?從而作出的法律裁決,靠譜嗎?」。

近幾年,香港有不少案件的判決及法律觀點也頗為古怪。不少判決反映,香港法律專材在冷氣間、高薪厚祿、離地的情況下,捉法例條文的字虱去做裁決,不是扣緊法律原意和精神去維護公義和社會治安。香港的司法現況,不只是涉及政治的官司才判得怪異,今集提及的三宗個案,都是關乎社會民生的平民官司,也不見得很正常。法官的裁決,以及對法律條文的專業學術解讀,令人覺得香港有一種很特殊的風氣,就是保障罪犯、虧待良民。而最近對《逃犯條例》修訂的討論,便反映這種風氣和風險。尤其是拜讀了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弘毅的萬字鴻文後,上述的感覺更加強烈。香港社會德高望重的法律精英,究竟將心力投放到哪些事上去了?他們的批判力量,有善用嗎?

陳弘毅教授的鴻文,中英文版網上都很容易找到。文章寫得很學術,他有他的學術和言論自由,予以尊重。我只對當中的心態感到好奇。陳教授鴻文穿插再多的學術分析,也不外是指向一個核心--就是跟香港反對派的角度一樣:對中國司法不信任。 

我的看法跟鄭久慧《駁斥陳弘毅》一文的觀點很相似。我和文章作者鄭久慧也不明白,為何香港跟菲律賓可以有引渡協議,卻不可以跟中國大陸有引渡協議?難道中國的司法體系比不上菲律賓嗎?我最認同文中所說的一句:「陳弘毅身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絕不可能對中國法治缺乏認識」。很同意。

普通市民出於訊息匱乏或根本不去看、不去讀,他們不知道近幾年中國司法改革的成績,尚可原諒。可是,陳教授二十多年來看著中國司法的變化,為何仍會用不信任作為基礎,去開展他的學術思辨呢?他害怕及擔心些甚麼?

而我認為懂得驚心,應該害怕香港成為罪犯天堂,以及去害怕已經發生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廢武功這件大事。有人可能會認為,擔心《逃犯條例》修訂是大是大非、是更大的議題;而香港刑事罪有一條半條被不合理地廢武功,以後偷怕女性私穩無罪......,是民間日常生活層面的事。這些事,進不了法律專家和精英的視線。

如果真的存在這種思維,正正是香港社會的可悲之處。如果社會上真正存在優秀的法律精英,你會冀盼他們做些甚麼?香港究竟多少年沒進行過司法改革及檢討了?何以德高望重的法律精英不去關注一下?

文章結束前做總結:由近年香港司法運作可見,香港法律維護的,不是無差別的公義;反政府、反中人士,擁有比愛國者更多的公義和法律保障。有錢商人的擔憂,也比草民百姓的擔憂更加重要;此次反修訂《逃犯條例》最激烈的,除了反對派,還疑似包括有財有勢的商家。難道真的是無商不奸?當金融犯罪、賄賂等涉及金錢的罪名都被排除在外,即是連反貪這核心價值也放棄,這樣來規限《逃犯條例》修訂,夠公義嗎?

當香港的法治公義不是無差別的,而法律精英離地,也沒有關愛最大多數普通良民的仁心,這樣的香港法治,有何值得期待?

原圖︰http://www.discoverhongkong.com/tc/see-do/culture-heritage/historical-sites/colonial/court-of-final-appeal.jsp;
https://www.brandhk.gov.hk/html/tc/StrategicFocus/legal_year_open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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