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的紀念日,這期間是港人加強對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理解的好時機,也是檢視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歷程的適當時候;筆者希望透過此文既作回顧,也前瞻地看一看在新時代中怎樣推動在港的一國兩制教育。
香港自古就是中國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後,英國通過與清政府簽訂不平等條約強佔或租借香港、九龍及新界的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2年恢復聯合國席位時,表明不承認不平等條約,不承認港澳是殖民地。在上世紀八十年代,英國為處理香港土地契約期限而與中國談判香港前途的問題。當時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表明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並讓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並建議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事實上,為保障少數民族的需要,國家在省級行政架構內設有五個自治區;各民族自治區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相應自治機關,由當地人主管自治區事務,享有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自治權。
為落實「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第五屆全國人大於1982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規定。」這為境內某區域設立實行不同於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區提供憲法依據,並賦予特區比民族自治區享有更大的自治權。1983年初,國家就解決香港問題形成了12條基本方針政策,並以此作為與英國外交談判的基礎;在談判桌上,英方曾建議以主權換治權及「三腳櫈方案」,惟均不得要領。中國政府按照「一國兩制」方針,通過與英國政府的外交談判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在互諒互讓的談判後,中英雙方達成共識並於1984年12月在北京簽署《中英聯合聲明》。
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大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香港《基本法》。1988年4月起草委員會公布香港《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基本法》諮詢委員會進行為期五個月的諮詢工作。人大常委會於1989年公布第二份《基本法》草案,在香港和內地徵求意見。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3項條文的規定,作出決定:
1.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2.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佈。
一國兩制的構想,經全國和香港人的共同努力下,終在1990年4月4日制定及通過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文件,保障了國家恢復香港主權後可依中國憲法和《基本法》治港。
歷經百年滄桑的香港,於1997年7月1日回到祖國懷抱,中國人民洗雪了香港被侵佔百多年的國恥。在香港特區《基本法》「序言」中,說明了國家在恢復行使香港主權時, 「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香港特別行政區在1997年7月1日成立, 「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在香港開始實施,亦實現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願望,為國際社會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提供新範例。同日,香港特區臨立會召開主權移交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進行司法銜接的《香港回歸條例》,成為香港特區第一條通過的法案。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區,回歸後的香港享有《基本法》賦予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保持了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其中,香港特區成立後的高度自治權,來源不是前港英殖民政府,也不是香港社會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而作出的授權。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中央政府擁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國防事務及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中央軍事委員會則負責領導香港駐軍履行防務職責。在「一國兩制」下,沒有中央政府的管轄權香港就沒有高度自治,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其高度自治權高於國內其他民族自治區,但不存在任何剩餘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包括解釋《憲法》及法律、制定和修改法律、批准締結國際條約等;而據中國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擁有下列三種與香港相關的權力: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以及向香港特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正如《基本法》第20條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按國家和香港的需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的授權。人大常委會曾於回歸當天將下列五條全國性法律列入香港特區《基本法》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人大常委會曾於1998年及2005年會議決定在香港特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分別增加了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再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17年11月4日通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唯一解釋《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的機構,亦擁有香港《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權;在《基本法》第158條訂明: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自行解釋《基本法》條文,但若案件需要對關於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請人大常務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自中國恢復香港主權後,因香港社會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於1999年、2004年、2005年、2011年和2016年分別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港以外所生中國籍子女的居留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法律程式、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國家豁免原則和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等,與《基本法》及其附件的相關條款作出解釋。《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全國人民是一個大陸法系機構,與香港法律承襲英美的普通法系不同;其釋法原則也只按成文法的慣常做法作安排,決不能硬以普通法去代全國人大常委會去解釋。在5次釋法中,人大常委會合憲、合法和合理地就屬中央政府管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事務進行釋法,使香港社會不必因對相關《基本法》條文有不同理解而爭論不休。終審法院於1999年末《劉港榕案》判詞指根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人大常委會有權在案件訴訟以外頒布關於《基本法》個別條文的解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不受終審法院是否提請釋法所限。至今,人大常委會建立了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及特區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三個機制。
在中央及特區關係和《基本法》的解釋,中央政府廿多年來有效地運用中國憲法賦予的權力,保証了香港社會的穩定;然而在政治方面,香港社會一直受到內外的干擾和挑戰。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因英方違反中英磋商的共識,強推未獲中方同意的政改,迫使中方要在回歸前另起爐灶。再者,香港特首是可普選產生,但並不是見諸於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而是在1990年獲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香港特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條文內,可見中央政府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不是屈服於英國政府的壓力,被迫在中英聯合聲明承諾普選香港特首。故說香港民主發展是得益於英國人的說法,這是有違當年事實的。反之,在回歸前的150多年被殖民的歷史中,香港歷任總督都是由英國政府委派的;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之前,當時的香港立法局全體議員仍是由港督委任。港人真正當家作主、高度自治是始於1997回歸日。 中國恢復香港主權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按《基本法》兩個附件逐步實施,香港特區首十年的民主程度不斷提高。為推動香港民主進一步發展,特區政府於2004年提出政制改革的諮詢;而《基本法》附件一第7節說明選舉條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後被修改。因應港區全國人大部分代表意見,當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6日提出釋法,闡述了《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並說明所有修改香港政制建議的程序和原則。其後,時任行政長官於2004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請其決定可否修改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當年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表明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不實行普選,及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中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半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亦照舊。按此,特區政府於2005年提交政改法案雖獲過半數港人民意的支持及獲超過半數立法會議員的贊成,但因受到號稱民主的議員反對,該法案因未獲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而告吹;「泛民」議員當時捆綁地否決政改法案,令香港議會的民主發展停步。為促進香港的民主發展,人大常委會亦曾決定香港可於2017年普選特首。201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香港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及2012年第5屆立法會共有70名議員;這是香港特區成立以來,首次根據《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規定的五步曲程序,成功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見,香港政制民主發展是離不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性決定。
然而,在2003年成功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後,泛民近年不時衝擊香港特區憲政,妄圖促使香港政府不受中國憲法和特區《基本法》所限;其中標誌例子可追溯至2009年的「公投」運動。為抵制香港政府的政改法案,部分泛民發起「五區公投」;國際上不同的公民投票均是由當地憲制加以規定,但《基本法》沒有訂定公民投票安排,作為中國轄下一個地方行政,特區是無權創製公投制度。再者,當年港大12月民調顯示超過五成市民反對立會議員辭職,贊成的不足三成;五名反對派議員却不理民意和缺乏法理基礎,於2010年1月遞交辭職信並以「五區公投、全民起義」為口號,將立會補選作為「變相公投」及走上衝擊一國兩制憲政之路。泛民另一衝擊特區憲政的例子是2014年佔中事件。為脅迫特區政府按泛民要求規劃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戴耀廷早於2013年1月便提出要佔領中環,以癱瘓香港經濟心臟地帶去脅迫政府。隨後真普選聯盟成立,提出連英美兩國都不合格的國際標準去要求落實「真普選」,並於2013年10月委託港大調查得出62%受訪者支持公民提名。其實,特區政府當時還未就政改作諮詢;及後在諮詢期間,泛民只質疑提名委員會的必要性,無論面對政改三人組、上海之行或深圳之行,泛民都沒有提出一套合乎1990年已通過的《基本法》第45條條文之普選方案。泛民仿照國際顏色革命的套路終在2014年9月發起「佔領行動」,歷時79天的違法佔領對香港造成破壞;曾高調說以愛與和平的行動,卻成為不守法的肆意霸佔道路。期間有130名警務人員受傷,截至2017年3月共123人因違法而需承擔法律後果,81人被定罪的相關罪行包括非法集結、縱火、襲警、普通襲擊;暴力的潘多拉盒子被佔中打開了,香港幾十年的和平示威的金漆招牌被打破了! 與此同時,港人早前爭取到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決定香港可在2017年普選特首的民主發展時間表,亦因泛民變臉而告吹了!泛民對特區政治破壞,一浪比一浪高。
更為暴力的一次是猴年年初一至年初二之夜於旺角發生的一場「魚蛋革命」,近百個警員和最少5名新聞工作者被暴動者所傷。最高峰時有700多名示威者結集,逾2,000塊地磚被撬。消防期間共接獲22宗火警召喚,136人次消防人員到達火警現場,消防人員曾被現場人士阻礙和有人曾向保護消防人員的警務人員投擲磚頭,影響滅火工作。至9日晚上10时,警方拘捕61人暴亂。多位參與行動的示威者被判暴動罪成,部分被判囚,其中一被告判囚7年,為本港開埠以來最重的暴動罪判刑,也有部分疑犯棄保潛逃而被通緝。而為了取悅激進選民及向特區政府挑機,多名2016年選舉勝出的候任立會議員,無視法例對所有公職人員就任宣誓的要求,在立法會宣誓時鬥做show,引發宣誓風波,促使特區政府向高等法院入稟司法覆核,並引致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主動就《基本法》104條釋法,指出香港特區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宣誓,並謹守誓言。無風起浪,泛民是次衝擊特區憲政紅線,經政府檢控和法院的宣判,終有六名泛民先後失去了立法會議席;這些DQ案例可算是泛民咎由自取的,這亦使所有香港公職要支持一國兩制及效忠特區憲政的基礎更為明確,不容半點隱瞞和含糊。
可惜的是,泛民並沒有因上述挫折而收歛,當中一部份激進者更公然提倡「港獨」。2017年9月香港中文大學等校園多處懸掛及張貼「拒絕沉淪,唯有獨立」或「香港獨立」等橫額及海報。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與中文大學心理學系2018年3月進行調查,在5間大專院校收集1365份有效問卷,提問受訪者「你覺得以下哪個名稱最適合形容你的政治取向」,結果顯示認為自己是「自決派」和「港獨派」分別有5.4%和3.0%;可見,在大學校園有近一成同學是有分裂國家的傾向。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於2018年7月17日公佈,擬根據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考慮行使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保安局在去年9月24日回覆陳浩天指,考慮所有材料後,認為有需要為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認為禁止民族黨運作及繼續運作,為必要及合乎比例。政府同日刊憲公布保安局局長根據《社團條例》賦予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民族黨為非法社團。召集人陳浩天提出上訴後2019年1月中出席行政會議的聆訊,今年2月行政會議秘書處接受查詢時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駁回香港民族黨的上訴,維持香港民族黨是非法組織的決定。
另一方面,為了確立西九高鐵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香港與內地官員和專家共議多年提出三步走策略,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2月27日批准《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後,立場偏向泛民的大律師公會即發聲明指人大常委會未提出任何理據去確認《合作安排》是合憲合法的,並形容這決定是回歸後在港落實《基本法》的最大倒退。理解《基本法》第158條的都知道,人大常委會是唯一有權解釋《基本法》內涉及香港與內地關係的條文的機構,同時作為國家憲法解釋的機構,人大常委會怎會作出破壞一國兩制的決定呢!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無端指責,反映出其既不完全懂一國兩制亦缺乏對大陸法系的理解。正如清華大學法學院王振民教授指出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及人大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為香港已作出33次決定;其中1985年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和批准《中英聯合聲明》的決定。如果沒有上述這兩個決定,香港就不能回歸,更沒有《基本法》,而這些決定完全是根據國家憲法所做的決定,並在香港特區具法律约束力。泛民企圖藉著反對一地兩檢,衝擊香港一國兩制的憲政基礎,否定人大常委會履行在中國憲法和《基本法》所賦予的職權,當然最終徒努無功。
香港特區除了政治上的持續挑戰外,回歸後經濟上也曾遇到的困難包括有:亞洲金融危機、科網股爆破、負資產劇增、沙士疫病、雷曼事件和歐債危機。香港經濟在1998年和2009年由於受到亞洲金融風暴和全球金融海嘯的衝擊,分別錄得5.9%和2.5%的收縮;2013年沙士期間,香港失業率更曾升至8.7%高位,並一度出現負4%的通縮。沙士發生後一個月,訪港旅客下跌64.8%,各旅遊區一片死寂;中央政府當時果斷出手相助,無償向香港提供大批抗疫藥品和器材,即時開放8個廣東城市的個人遊,令260萬內地旅客年內以個人身份訪港,為香港帶來156億收益,給遭疫病打擊的香港旅遊業帶來復甦。及後,內地逐步開放個人遊城市至49個,內地遊客亦佔2018年整體訪港旅客78%,依然是香港最大的旅客來源地。當年沙士後為助香港經濟復甦,《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於2003年開始簽署。為進一步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撐引領作用,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豐富「一國兩制」實踐,商務部今年公佈通過CEPA進一步促進大灣區內貨物、服務、人員、資金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動;除了在《CEPA貨物貿易協議》中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專章,還將通過CEPA推動在大灣區先行先試對港澳擴大服務貿易開放,積極支持粵港澳大灣區提升市場一體化水平,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雖然香港經濟曾有挑戰,中央治港政策是繼續保留特區原有的經濟制度,香港自1997年起連續25年獲評全球最自由經濟體,至今仍是一個自由港,對進口貨物並無徵收關稅,並獲評全球最具競爭力的地區之一。按貿易總值計算,香港是全球第八大貿易實體;香港經濟在2016年累計較1997年實質增長83%,年均實質增長3.2%,增速亦較英國、德國及日本等發達地區為高;同期香港的人均GDP由21.2萬港元增長到33.9萬港元,按購買力評價計算居全球第11位。特區政府財政儲備由1997年的4575億港元增長到2018年首季的11,029億,增長近倍半;外匯儲備亦由928億美元增長到2018年5月底的4,321億,相當於香港流通貨幣七倍多,增長亦有3.7倍。香港一直以來保持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重要地位,為全球第四大船舶註冊地、第五大集裝箱港口,香港國際機場貨運量連續多年為世界第一位。儘管香港樓市屢創新高,可喜的是香港整體物價迄今依然沒有高於1997年;按統計處資料顯示,2016年香港的GDP平減物價指數為105.5,仍略低於1997年的106.2。2018年,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為3,648億美元,實質增長3%,連續第二年高於過去十年2.8%的趨勢。
香港廿多年來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原因,是作為香港最大的貿易伙伴──內地經濟共同發展;期間,香港與內地的有形貿易以貨值計平均年增長7%。據香港政府統計,2018年57%的轉口貨物原產地為內地,而55%則以內地為目的地。香港與內地的貨物貿易額自1997至2016年由11161億增加至38,603億港元,增長約2.5倍;而兩地服務貿易額由1997年的2313億增加至2015年的5,324億港元,增長約1.3倍。截至2018年底,在中國內地獲批准的外資項目中,46.3%與香港有關;來自香港的實際利用外資總額為10,981億美元,佔全國的54.1%。與此同時,據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香港是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僅次於倫敦及紐約;截至2018年12月底,以市值計算香港股票市場全球排名第五,上市公司數目達2,315家,總市值達3.82萬億美元。自2004年開始人民幣存款業務及2007年國有銀行來港發行人民幣債券,香港的人民幣金融業務持續發展;2018年4月末金融管理局公布香港人民幣存款增至5,976.3億元,香港為全球規模最大的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據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資料,2018年香港是全球最大的離岸人民幣結算中心,佔全球人民幣支付交易約79%。同時截至2016年底香港擁有近4,000家中資企業,數量較1997年的1,800家翻了一倍多;截至2018年底,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有1,146家,其中包括H股、紅籌股及民營企業,總市值約為2.6萬億美元,佔市場總值的68%。自1993年,內地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在香港集資超過8,000億美元;可以說,中資企業已成為港股增長的動力和保持股市暢旺的重要資源。
為了支持香港特區參與國際活動,中央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成立了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公署,協助香港繼續與國際伙伴保持聯繫。至於,香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參與以國家為單位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共30個,其中14個是於97回歸後才參加的;至於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據政府網頁香港現參加了54個,其中30個也是於回歸日後才參與的。據報導截至2017年6月,香港特區參與了80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合作機制,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參與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會議1800餘次,以「中國香港」名義參與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會議27800餘次,舉辦或協辦國際會議1200餘次。在1998年的年報內,香港只有領館51所和名譽領館41所;在中央政府及駐港公署的支持下,駐港外國機構於2018年4月30日增至62間總領事館和58間名譽領事館。在國際多邊協議方面,有224條公約是在1997年7月1日前已適用於香港,據《基本法》第153條於回歸後繼續沿用;其後,香港亦多簽了45條新的國際多邊協議,現時共有265條國際多邊協議適用於香港。自1997年起,中央人民政府在徵詢香港特區政府意見後,與多個國際組織就他們在港設立辦事處或運作達成協定和安排;這些組織計有 : 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和常設仲裁法院。再者,在中國政府的推薦和支持下,陳馮富珍女士和岑智明先生分別出任了兩屆世界衛生組織幹事和世界氣象組織航空氣象學委員會主席。綜合上述的資料,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外交事務和國防雖由中央政府管轄,但中央政府充分信任香港特區政府和港人,透過外交部和駐港公署大力支持特區政府和港人參與國際事務,使香港社會比回歸前有更大的國際活動空間。
回歸以來,特區政府為了保障基層市民,於2000年實施強積金制度,2011年制定了最低工資政策,2013年9月首次制定官方的貧窮線,2016年又推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扶貧方面,香港於 2017 年有 232,134 個家庭336,681名受助人獲綜援援助,年度綜援預算開支為 208 億元;在2018至19年度,特區政府用於綜援和公共福利金計劃的預計開支為522億元,比1997年兩扶貧計劃開支的129.9億元高4倍。其中領取公共福利金長者由1997年的有 520,600名升至2018年4月的902,260名,增七成多;從對比得知,香港扶貧金額開支增幅近高於受惠人數的增加。與此同時,扶貧委員會於2018年11月發表《2017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香港於2017年有137.7萬人被界定為貧窮人口,貧窮率是20.1%。經政府恒常現金扶貧政策的介入後,香港貧窮人口下降為101萬,貧窮率為14.7%;其中十八歲以下兒童的貧窮人口17.7萬人,貧窮率達17.5%。為扶助基層家庭的生活,香港特區政府提供不少福利政策,包括:居住公屋的低租金優惠、個人資產審查、關愛基金受惠人士、長者醫療券、長者兩港元乘車、幼稚園免學費、大專學生資助等。再者,香港勞工市場依然偏緊,截至2019年1月為止的3個月,經季節調整失業率維持2.8%,是逾20年來的最低水平;可見,在特區政府和各界的努力下,香港民生一直得到持續的改善。
國家當下已踏入新時代,香港也應用新的方法去做好一國兩制教育。要香港青年學生理解和支持一國兩制,不單要讓他們認識《基本法》條文,更需要讓他們明白一國兩制在港實施後的經驗。有些年青港人可能不知在國家未恢復主權時,香港是沒有終審法院的!回歸前香港終審案件要交英國樞密院審理;而據全國人大1990年通過的《基本法》,香港特區才於回歸後有終審權,香港終審法院也是按此授權才能於特區成立日組成。再者,香港特區自1997年成立以來,雖然政治上受到不少的挑戰,但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中央及特區政府在大多數港人的支持下,基本上解決了相關的難題,並在香港的經濟、民生和國際參與中做出了不少的成績。幫港的朋友,我們可一起說好一國兩制在港的故事嗎?假若再不讓年青人認識一國兩制在港實施的優勢,將來有誰會支持香港繼續推行一國兩制呢!
作者胡少偉博士是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副主席兼教育政策部主任、香港教育大學國際教育與終身學習學系助理教授
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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