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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反引渡逃犯是無理取鬧

鄭赤琰 2019年03月13日 15:00

鄭赤琰:「世界上所有法律,都是針對犯罪行為而立法,像為殺人犯立法便是,如果假設人人都怕有一天自己也會殺人,因而反對制定懲罰殺人犯的法例,這豈不是笑話?正確的持態是:假設殺人是病態,立法是要為受害者討回公道,也因此制定罰則,藉此伸張社會正義,也可有阻嚇的作用!」

政府提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引起社會廣泛討論,這本應是好事,但「泛民」以及一些商界人士提出的反對論點就大有問題。

「泛民」反對的論點是擔心「逃犯」涵蓋所謂的「政治犯」、「異見份子」等,因此他們強辯說:為了保護港人的政治權益,尤其是反對政府與反對中央政府的基本人權,絕不能退讓云云。某些商界的反對論點則認為港商在內地做生意,修訂引渡條例後商人便會提心吊膽,深怕自己犯了法也不自覺,如此一來,做生意要綁手綁腳,壓力太大,會影響港商在內地經商云云。

先說「泛民」的論點,因為擔心自己的政治權益會受修例影響,應有態度是以建設性的態度對修訂條文逐項審閱,如果沒發現任何涉及「政治犯」,或可能被援引用作針對政治人物行為的條文,便應該放行,不要「一刀切」,把修例當成對立面。更何況普通法原則是沒在犯罪條文列明的行為不能當犯罪論,因此「泛民」不分青紅皂白,一聽到修例的引渡範圍涵蓋內地便加拒絕,這不是建設性的態度,而是消極的破壞行為。這種持態不但對政治自由與人權無幫助,更會造成不良後果:

誰願見港成「逃犯天堂」?

第一,錯失機會去建立一個低犯罪率的社會,因為不修例而造成逃犯逍遙法外而無法伸張法律正義,哪怕是放走一個逃犯,對香港的國際形象都是有害無益。更何況不修訂引渡條例,結果香港淪為「逃犯天堂」?

就目前等着處理的兇殺案,因為港台之間沒有引渡協議,疑犯在港逍遙法外,不但對受害者與其家屬不公平,還可能是一個「定時炸彈」。

第二,政治自由與人權是社會總體自由的一部份,但不能自恃清高,與其他的自由和人權孤立出來全無關係。

以香港為例,立法禁止「黑社會」,既為社會利益考慮,也為政治利益着想,因為一旦「黑社會」猖獗起來,最常見到的是選舉自由受到威脅。香港在這方面為害不大,是因為禁止「黑社會」條例加上執法嚴的結果。由此可見,「泛民」因片面的政治自由而反對修訂引渡條例是短視與愚昧。

至於某些商界人士,他們只考慮到做生意不方便,怕不經意觸犯商業犯罪而被引渡。這樣的反對理由如果成立,整個香港便要法律真空,好讓港商無法無天在港在內地為所欲為,不必怕犯不犯法。

這種持態很要不得,因為擔心意外觸犯商業罪行被引渡到內地,竟連引渡謀殺、綁架等嚴重刑事罪行疑犯的修例也要「格殺勿論」,提出反對的人以為自己在為香港「營商自由環境」說話,是商界的「代言人」。事實上,他們的反對言論恰得其反,不是維護香港的「營商環境」,而是在惡化營商環境。不是嗎?全世界哪會有人主張法律不健全的營商環境是好的營商環境的?生活在香港這個普通法體系的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是:對法律的無知,不是開脫罪名的理據。

正是因為如此,香港警方和廉署常年累月在不同媒體宣傳商業犯罪行為,要商家自我警惕,不要犯上商業罪行而不自覺。同理,既然港商可以接受本港法例禁止的各種商業罪行,為何不能接受內地為商業罪行立法與執法。更何況即使怕,亦應持建設性態度,與立法會議員探討修例條文有無完善空間,不是「一刀切」、不問青紅皂白加以反對,那是搞破壞,不是搞建設!

修例無損「營商環境」

香港已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而香港的競爭優勢是司法制度,這制度的優點是法律健全,少有漏洞,一旦發現漏洞政府便會提出修例補漏,既然商界擔心港商會不自覺觸犯內地商業法規,補救的正確態度是為港商「補課」,開辦內地商業法規的通識班,同時也應針對大灣區的共同營商環境建立共同的商業法規,這不只是政界的責任,也是商界的貼身責任。但絕不是反對任何修例以求法律真空的營商環境,這絕不是香港傳統應有的司法概念,對本港司法制度的優勢也不利。

世界上所有法律,都是針對犯罪行為而立法,像為殺人犯立法便是,如果假設人人都怕有一天自己也會殺人,因而反對制定懲罰殺人犯的法例,這豈不是笑話?正確的持態是:假設殺人是病態,立法是要為受害者討回公道,也因此制定罰則,藉此伸張社會正義,也可有阻嚇的作用!
 

原圖: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431060/

原文:大公報 2019-03-12評論 (作者授權轉載)

http://www.takungpao.com.hk/opinion/233119/2019/0312/259676.html

作者鄭赤琰為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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