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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探監」案的終極判決是為犯罪機會拆牆鬆綁

黃汝榮 2018年06月28日 20:00

退休裁判官黃汝榮首次在《幫港出聲》撰文,道盡法律界的不平事,歡迎點贊支持正義之聲。



黃汝榮:「目前,在懲教署工作的前線人員,他們上班工作時,被規定不能攜帶手提電話,原因正正是要杜絕他們替在囚人士傳遞私人訊息的可能性。終審庭的法官究竟是否明白上述「阻隔訊息傳遞」的意義?又或者是否知道對懲教署工作有禁止帶手機的規管?如果知道,終審庭於「代客探監」一案為何會作出這樣的裁決呢?如果不知道……。總而言之,此事帶出一個根本性的疑問:為何一地之法律機制,會去為犯罪可能性拆牆鬆綁的呢?」



「香港終審庭「代客探監」案的終極判決,大概是天下奇聞之一。也對懲教人員來說,是一大諷刺!」

法律本應是懲治罪惡,但現實生活也有可能為犯罪機會拆牆鬆綁。以下筆者會以一宗提供「代客探監」服務的案件作例,探討一下為何會有這可能性出現。案中各被告以「訪客」身份向懲教署聲稱,他們是「一些在囚人士」的「朋友」,從而得以進入荔枝角臨時羈押所,向「一些在囚人士」提供生活用品,如食物、報章雜誌及代傳訊息等服務,各被告從中收取服務費。此事被揭發及檢控,各被告因而被控串謀欺詐懲教署一項罪名。被告人經初審及上訴庭的二審後,均被裁定罪名成立。上月,當中兩名被告把案件上訴至終審庭審理,不意卻出現峰迴路轉的變局,兩被告被判上訴得值,定罪最終被撤銷。

終審庭於此案所作的裁決,邏輯上主要建基於如何演繹「訪客」一詞。首先,各法官一致認為,在囚人士應被分為兩類,一類是經定罪而被羈押的「囚犯」;另一類是正在等候審訊而被臨時收押的人士,被歸類為「候審囚犯」。終審庭認為,「候審囚犯」在被扣留期間,應獲得較高自由度的待遇。因此,法律應容許「候審囚犯」可從他們的「訪客」中,獲得一些道德及物質上的支持。而「訪客」的意思,本來就包括「候審囚犯」的親屬及「朋友」。問題是此次終審庭將「朋友」一詞之涵義拉闊,把縱使是「候審囚犯」毫不認識的陌生人,只要該人士能合法地,向「候審囚犯」提供一些道德或物質上的支援,該人士便被視作「候審囚犯」的「朋友」。在這樣的邏輯及考慮下,把「代客探監」者演繹成「候審囚犯」的「朋友」,終審庭認為實無不妥。

處理探監人士 懲教署按法例執行

懲教署如何處理探監人士(即「訪客」),其實在《監獄條例》及《 監獄規則》(合稱《規條》)中已寫得很清晰。而訂立《規條》的原意,明顯是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規管法例,以監管獄中生態,並以達到維持監獄中的紀律及秩序為目的。終審庭在「代客探監」一案中,咬文嚼字一番後,竟然悟出把在囚人士分成「囚犯」及「候審囚犯」兩類的道理,從而得出應寬鬆對待「候審囚犯」的結論,筆者對此實在摸不着頭腦,不明箇中奧妙!於管治羈留人士的手法上,別忘了監獄及羈留是面向罪惡這大前提。終審庭的裁決能把懲教署引向一個清晰的方向嗎?還是為懲教署帶來更大的混亂?究竟坐在冷氣間的終審法官如何理解甚麼叫罪惡?如何理解為偵辦案件、維持治安、保障市民生命財產所付出的努力?

終審庭的法官看見「候審囚犯」無罪的一面;可是,反過來說,就算「候審囚犯」最終檢控不成功也不表示疑犯無罪。思考要有層次,事理的輕重不能倒置。懲教署的性質,令它要面對的是犯罪份子,不是一群不守規矩的頑童而已。就如香港懲教署有更生目標及服務,但它始終不是一家學校。為案件準確定性、定大前提,是開始「咬文嚼字」前的第一步。

對「候審囚犯」從寛好處何在?

終審庭在「囚犯」及「候審囚犯」之間找差別,從而對後者放寬「朋友」的定義;此舉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可能看到人生醜惡的一面較多,所以更容易看到事物邪惡的一面。從「代客探監」一案觀之,筆者領略不到對「候審囚犯」從寛、從仁厚處待之的好處何在。筆者警惕地看到的,是日後將會有更多個案,涉及探監者濫稱自己是在囚人士的「朋友」,從而接觸「候審囚犯」。別小看這種接觸,它對香港社會整體治安的優劣,可以起致命式的。上文提過懲教署不是學校,它的總體性質是面向罪惡的機制。懲教署主要規管的是罪犯,而所謂「候審囚犯」其實就是疑犯。方便「候審囚犯」見「朋友」,是制造機會讓「朋友」從「候審囚犯」(疑犯)口中直接收發指令,例如趕緊在審訊前毁滅犯罪證據,又或指使外邊的「朋友」恐嚇證人等。「候審囚犯」甚或可從獄中發號施令,繼續從事一些不法活動。

對懲教人員從嚴 對「候審囚犯」寬何理之有?

目前,在懲教署工作的前線人員,他們上班工作時,被規定不能攜帶手提電話,原因正正是要杜絕他們替在囚人士傳遞私人訊息的可能性。終審庭的法官究竟是否明白上述「阻隔訊息傳遞」的意義?又或者是否知道對懲教署工作有禁止帶手機的規管?如果知道,終審庭於「代客探監」一案為何會作出這樣的裁決呢?如果不知道……。總而言之,此事帶出一個根本性的疑問:為何一地之法律機制,會去為犯罪可能性拆牆鬆綁的呢?

香港終審庭「代客探監」案的終極判決,大概是天下奇聞之一。也對懲教人員來說,是一大諷刺!

原圖: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news-content.php?id=1801614&targe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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