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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尖沙嘴警署外暴動
7人囚36月至45月
官:施暴者刑責雖較重
支持者刑責也不會輕

2023年01月28日 15:00

再有黑暴之徒罪成找數!2019年8月11日,不少黑暴之徒聚集尖沙嘴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令一名在警署內的警員下肢燒傷,事後多人被捕。7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市民最關注的判決如何,林偉權法官今(28日)在區域法院判處暴動罪成的7名被告監禁36個月至45個月,另一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判監11個月。

6名被告包括馬孝文(27歲,社工)、吳柏熹(24歲,學生)、譚煒誠(26歲,馬會職員)、楊梓信(25歲,無業)、陳振華(32歲,地盤技工)、陳嘉(35歲,電腦技術員),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有個別被告另有罪名,陳嘉另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噴劑,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告林祖童(24歲,兼職員工)則被裁定暴動罪脫,但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外一名同案被告鄭智健(25歲,冷氣技工)早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

林官當中的判詞亦值得留意,判刑講述了當日暴動情況,暴動罪成被告明知涉案該段彌敦道發生示威,蓄意到場及留下去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藉此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自己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暴動。另外,他認為如果沒有不積極的支持者鼓勵施暴者,施暴者勢單力薄,便不會那麼明目張膽地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施暴者刑責雖然較重,但支持者的刑責也不會輕。當中,涉案暴動持續近1小時,事件令一名警員燒傷雙腿,現已完全康復。

被告當日違法惡行,必須嚴懲,支持法庭依法判刑,以警惕違法惡果!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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