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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選舉用協商有何不可?

張達明 2021年01月26日 14:30

張達明:「回應曾鈺成前主席,既然「協商產生特首」是選項之一,現在基本法只是缺乏對實施「協商」的原則性描述,修改基本法是合情合理。在權衡「一國兩制的危機」和保持基本法的不輕易修改的原則,中央肯定會以洪荒之力去保住一國兩制。況且曾先生口中「基本法不輕易修改的原則」也是偽命題,他應該知道美國自稱為民主大國,自立國以來也對國家憲法進行了33次修正。筆者亦希望馮檢基前主席知道,中國和英國是行「單一政體」制度(並非他口中英國中央政府是聯邦政府),基本法說明的特首選舉目標也只屬於「非主權性民主」。相反地,反對派2012年起追求的「主權性民主」直接迫中央在特首揀選上棄選舉,用協商,是絕對合法合憲、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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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選舉?

為何要協商?為何沒有協商機制?

為何要梁振英出聲?為何梁先生會提到:如果有外國勢力支持的人當選特首,還要不要選舉?

近日前特首梁振英提出特首「可經協商產生,並無違反《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後,立即招來多方反響,其中前民協主席馮檢基和前民建聯主席曾鈺成的回應令人摸不著頭腦。筆者想列舉數個重點,證明梁的言論只是憲政常識和符合中央的大局觀。

第一,前特首提出的是基本法45條,首一款寫得非常清楚: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中,「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中的「或」字是可圈可點,絕對沒有半點含混。稍有學養都知道,用上「或」字即代表兩者是同樣重要。

第二,兩位前主席都錯誤理解第45條。既然選舉或協商可任擇其一,在第45條第二款中,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被「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所規定。按基本法涵蓋的五十年不變期,「實際情況」的考慮便主導了用上選舉或協商作為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第三款(45條)提出的「基本法附件一」只是普選行政長官的辦法。當然,回歸以降,每一屆行政長官選舉都是朝向基本法訂定的「民主原則」完成。

不過,「實際情況」在2012年出現了質變。這一年之後,反對派傾盡全力,採用各式非法手段去鼓動港人迫使中央給予「真普選」,圖改變「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產生辦法。「實際情況」是中央再難忍受反對派借爭取「真普選」,不停令社會兩極化,將香港人跟內地這「兩制」對立起來,令港人進入死胡同,厭惡自己國家。 

「一國兩制」已經到了一個緊急關頭。2012年後,反對黨派屢次直接(跟外國政府連繋)或間接透過代理人(鄭宇碩,戴耀廷或黎智英之流)勾結外部勢力,表面上為香港人爭取「主權性民主」。

香港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下一個特別行政區,中央給地方政府多少權力,地方政府便有多少權力,不多不少。筆者希望兩個前政黨主席返回現實,認清反對派回歸以來,爭取「主權性民主」已經成功植入民心;在市民心目中,沒有民主的香港抗拒不了極權的中央。最終,反對派跟外部勢力連成一線,努力沒白費:港人認為沒有民主,就唯有逢中必反,逢特區政府必反。反對派爭取「主權性民主」的殺傷力如此之高,中央會視為一個「實際情況」。

回應曾鈺成前主席,既然「協商產生特首」是選項之一,現在基本法只是缺乏對實施「協商」的原則性描述,修改基本法是合情合理。在權衡「一國兩制的危機」和保持基本法的不輕易修改的原則,中央肯定會以洪荒之力去保住一國兩制。況且曾先生口中「基本法不輕易修改的原則」也是偽命題,他應該知道美國自稱為民主大國,自立國以來也對國家憲法進行了33次修正。筆者亦希望馮檢基前主席知道,中國和英國是行「單一政體」制度(並非他口中英國中央政府是聯邦政府),基本法說明的特首選舉目標也只屬於「非主權性民主」。相反地,反對派2012年起追求的「主權性民主」直接迫中央在特首揀選上棄選舉,用協商,是絕對合法合憲、合情合理。

原圖:https://bit.ly/39fon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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