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博客

警察和家人的命不是命

陳祖光 2020年11月20日 22:00

陳祖光︰「為什麽有代替方法不能用,硬要暴露出警察身份,讓暴徒可以從四方八面去攻擊執法的警察及其家屬呢?這是居心叵測。警察不是人嗎?沒有人權嗎?法院是以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方法嗎?如果是這樣,法官手上就沾滿了因為暴徒企圖殺警、傷警的血,也縱容了欺淩警察及其家屬的行為,這也是一項罪啊!「你不殺伯仁,伯仁卻為你而死」,暴徒有人權,警察和家人的命,就不是命嗎!」

👇 記得Follow 我哋 👇
IG: instagram.com/silentmajority.hk/
FB: fb.com/silentmajorityhk
Weibo: weibo.com/u/6655322587
Youtube : youtube.com/silentmajorityhk

在1991年政府制定人權法案時,當然是要保障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權和加強國際社會對香港在保障人權方面的信心。當時的香港各界人士,應該萬萬想不到在2019年會發生一場暴動。在這場暴動裏,因為無罪假定以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就讓蒙著面,拿著汽油彈四處縱火破壞,襲擊警察,掟石頭殺人的暴徒得到全面的人權保障。而被暴徒殺害、打傷的受害人和毀壞公眾設施等暴力罪行,都獲得法庭和司法機構,引用人權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得到脫罪,避免了接受法律制裁。傳媒又以所謂的第四權,水銀瀉地式以犯法手段去非法索取大量個人資料,用途是否應用在新聞資料上就不得而知。這種又無監管,又目無法律的行為,就以公眾知情權和人權等包裝得理直氣壯,令公眾人士一聽到記者傳媒,就比白色恐怖更恐佈了。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裁定警方以行動代號代替警員編號,並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理由是代號並不是獨一無二,而且可以重複使用。世上哪有一樣東西是獨一無二?有的,太陽、月亮,可能比較容易證明是獨一無二,但都還得要加上時間限定,才可證明是獨一無二。這是普通人的常識哦!其實行動代號,加上當值記錄,就已經可以確認是哪位警察,周官的裁決難以令人信服。再説周官認為,保持投訴處理制度有效運作,比警員擔心被「起底」更為重要,又認為展示警員編號不會直接披露警員身分。這就顯得矛盾了,既然展示警員編號不會直接披露警員身分,那不是不展示編號也沒有關係嗎?依照這樣的邏輯想法,以行動代號代替警員編號,可以保障警員私隱,又可以辨認出警員身份,不是兩全其美嗎?周官顯然思考不足。為什麽有代替方法不能用,硬要暴露出警察身份,讓暴徒可以從四方八面去攻擊執法的警察及其家屬呢?這是居心叵測。警察不是人嗎?沒有人權嗎?法院是以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方法嗎?如果是這樣,法官手上就沾滿了因為暴徒企圖殺警、傷警的血,也縱容了欺淩警察及其家屬的行為,這也是一項罪啊!「你不殺伯仁,伯仁卻為你而死」,暴徒有人權,警察和家人的命,就不是命嗎!

原圖: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049452/即時-港聞-721衝突-警方再發放催淚彈立法會議員要求對話-多人受傷送上救護車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

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