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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愚不可及,阻李家超執行公務,應該被起訴

張達明 2020年11月06日 15:30

張達明:「將犯事的議員作出檢控,以防止以後這些劣行繼續干擾特區官員執行公務。現在證據確鑿,起訴林卓廷宜越早越好,防止再被說成政治打壓。立法會議員特權法並不是給議員犯法免被起訴的尚方寶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看官同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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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關係,特區政府將立法會選舉延遲不少於一年。反對派議員為了要證明他們「返局」履行議員職務要符合坊間「黑衣手足」的期望。他們就定下目標,盡量做到「有咁核突得咁核突」,希望得到「黃選民」的憐憫,在來屆選舉繼續投他們一票。這樣,大家可以看到他們不停踩界:例如,開會時不停點人數,不停搞流會,不停「九唔搭八」發言及無的放矢,更有議員涉嫌偷事務委員會選舉的選票,用盡粗鄙詞彙去侮辱官員等。

2020年11月4日,保安局李家超出席立法會會議解釋警方逮捕港台編導的理據後,反對派議員一窩蜂在記者訪問前從後圍住局長,並舉起紙牌作人肉背景,攝石人毛孟靜一個箭步衝向前排站在李局長的旁邊,舉起手上的紙牌,但很可惜,她舉牌也無力!

向記者發表完意見後,李局長便轉身離開,準備步行返政總繼續辦工。豈料林卓廷擋住局長前進,並面對面向局長不停大喊「李家超可恥」。李局長即時訓斥林卓廷,說道:「我話定畀你聽,你唔好阻礙我執行職務」。當時這樣的雙方糾纏發生在電梯上,林卓廷一路叫囂,一路用紙牌遮蔽局長的視線。作者認為堂堂一個局長應該享有其工作上的尊嚴,保護他的G4應該馬上拉開擋路的示威者。當時如果稍有差池,局長和議員就有機會從電梯上滾下去,後果非死即傷。

香港法例中,作者認為警方馬上參考《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將犯事的議員作出檢控,以防止以後這些劣行繼續干擾特區官員執行公務。現在證據確鑿,起訴林卓廷宜越早越好,防止再被說成政治打壓。立法會議員特權法並不是給議員犯法免被起訴的尚方寶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看官同意否?

原圖: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798229/%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6%9D%8E%E5%AE%B6%E8%B6%85%E6%8C%87%E6%9C%AA%E6%9C%8923%E6%A2%9D%E7%AB%8B%E6%B3%95%E6%99%82%E9%96%93%E8%A1%A8;
https://www.singtao.ca/4287631/2020-06-03/news-%E3%80%90%E5%9C%8B%E5%AE%89%E6%B3%95%E3%80%91%E6%9E%97%E5%8D%93%E5%BB%B7%E6%96%A5%E8%AD%9A%E8%80%80%E5%AE%97%E6%81%90%E5%9A%87%E6%B0%91%E4%B8%BB%E6%B4%BE%E8%AD%B0%E5%93%A1+%E9%83%AD%E5%AE%B6%E9%BA%92%E8%B3%AA%E7%96%91%E5%B0%8D%E6%94%BF%E5%BA%9C%E6%96%BD%E5%A3%93/?variant=z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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