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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應改革優化

鄭赤琰 2020年09月18日 13:30

鄭赤琰:「取消陪審團的司法改革,在脫離殖民地統治的國家或地區中很普遍,新加坡便在1969年便廢除了陪審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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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來香港的政治環境每況愈下,去年起爆發的黑色暴亂,暴徒公開揮舞「港獨」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高呼相關口號,更是公然分裂國家。鑒於香港情況可能進一步惡化,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尚未完成立法,中央遂以「先決定後立法」方式制定香港國安法,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公布實施,填補特區國安漏洞。

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社會漸漸穩定,但早前再有人利用「8.31謠言」發起非法行動,以當天警方拘捕逾300人的情況來判斷,警察抓人阻嚇作用有限,因為自去年以來,被警方拘捕的已有上萬人,至今仍有不少人未出庭受審,反而是被告判無罪釋放或輕判的情況卻不斷出現。因此,處於當前政治環境惡化形勢下,司法改革實在責無旁貸!

在美英對中央和特區官員實施所謂「制裁」的威嚇下,法官尤其是外籍法官會擔心如果他們判暴徒入獄,美英會「制裁」他們,其在美英的財產會被凍結,這種擔心甚至會影響其裁決。由此可見,在政治環境惡化的條件下,不能不作出相應的司法改革。

除司法必須作出改革外,陪審團制度也要考慮改革,因為暴動是嚴重罪行,陪審員面對這幫暴動疑犯,深知他們有無數同黨,一旦疑犯被定下重罪,他們的同黨勢必尋上門來「行私刑」,因此要他們用自己性命安全來作賭注,放心放膽裁斷暴徒罪名成立,那是奢望。

此外,陪審員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在一份陪審員臨時名單中隨機抽選出來,一旦合資格的攬炒派支持者抽中當陪審員,政治偏見可想而知,由此也可見嚴格陪審團制度的司法改革很有必要。

既然法官與陪審團有必要作出司法改革,要如何改?本文試就這改革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有關法官的司法改革。根據國家主權的原則,法官應由本國國民擔任,是全世界主權國的通例,否則由外籍人士把持各級法院,他們效忠的對象是自己的國家,隨時會作出不利所在地的裁決。

香港回歸以來,以美國為首的「五眼聯盟」一直沒有停止干預香港事務。香港的外籍法官大多來自「五眼國」,如此政治環境下,不是中國信不信得過他們的司法專業操守,而是出於主權完整絕對保證的問題,非要把外籍法官與國安疑犯「絕緣」不可。這便是法官司法改革勢在必行的考慮。

改革的做法如,特區設立專責處理國家安全的法庭中,負責審訊的法官可要求委任沒有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擔任。這一改革符合基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有關陪審團的司法改革。在現有的司法制度中,嚴重的刑事案件、某些民事案件、死因研訊都設陪審團負責作出裁斷判決,法官的職責只是確保司法程序與判決法不偏不倚的去操作。正如上述所指:自政治出現兩極對立的環境下,市民中絕對政治中立的人為數甚少,一旦攬炒派支持者被抽去出任陪審員,這一來有所有重大的暴動案由他們裁斷的機會便很高,但無人可保證他們會持政治中立去定案,這也就是夠理由可排除他們出任陪審團的資格,但要排除他們出任陪審員,在體制上辦不到,最快捷了當的辦法便是國安案件取消陪審團審理,其他類別案件維持陪審制不變。

取消陪審團的司法改革,在脫離殖民地統治的國家或地區中很普遍,新加坡便在1969年便廢除了陪審員制度。

作者鄭赤琰為香港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09-17 評論 (經作者授權轉載)

全文連結:http://www.takungpao.com.hk/opinion/233119/2020/0917/498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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